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2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
追認權
追認是追認權人實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為發生效力的補助行為。追認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其作用在于補足效力未定行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認權主體為誰,因行為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在無權處分,追認權屬于處分權人;在無權代理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給予了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公司股東的姓名或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這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對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民法通則沒有作出體系化規定,但在具體制度中卻規定了效力未定行為。合同法第48條之無權代理、第51條之無權處分、第84條之債務
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單獨責任是指由一人單獨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是指有兩人以上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共同責任屬于單方的多數人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謂混合責任。根據共同責任的多數人之間對于責任的關聯度,可將共同責任區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