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原則
簡介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兩項原則,因二者均以有關訴訟主體出席法
刑事訴訟中的期間
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分別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訴訟參與人在完成某些訴訟行為時應當遵守的法定期限。 刑事訴訟期間一般由法律明確規定,稱
審判公開原則
簡介 審判公開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即把法庭審判的全部過程,除休庭評議案件外,都公之于眾。審判公開是一項民主的審削原則,已為現代各國立法所普遍規定,《世界人權宣言》
刑事反訴
簡介 所謂反訴是相對于自訴而言的,指在自訴過程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訴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在有反訴發生的自訴案件中,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自訴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期間
簡介 1.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期間。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
刑事訴訟
簡介 “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個字組成的。從字義上講,“訴”是告的意思,即告訴、控告、告發的意思;“訟”的基本含義是爭或爭辯,爭曲直于官府,即爭辯曲直為訟。訴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規范的表述,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
期間與期日
簡介 在刑事訴訟中,與期間相對應的還有期日。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特定時間。刑事訴訟法對期日未作具體規定,在訴訟實踐中,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期間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指定。期間與
指定辯護
簡介 指定辯護,是指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指定辯護是一種強制性規范,一經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強制辯護的效力,被告人有權拒絕不稱職或不合心意的律師辯護,也可另行要求
直接證據
簡介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簡單,無須經過推理過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證據時,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證據與何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對立
解除扣押、凍結期間
簡介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