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官坐堂審案子,書吏呈上名單。這個官把名單上的“計開(繁體為“?”)二字讀作“許聞”,用紅筆一點,說:“帶許聞。”差役稟告說:“不到。”官說:“要緊的人不到,我只好問第二個案子。”一看名單,也有“許聞”,又用紅筆一點,說:“帶許聞。”
差役又稟告說:“不到。”官生氣地說:“多次點名不到,案案都有他的名字,這個人一定是個寫狀紙的人。”當堂出簽,命令馬上捉拿到案。官用紅筆判簽,將十七日的“七”字一鉤,向左邊釣去。書吏不敢明言,就稟告說:“筆毛不順,老爺的鉤子向左邊去了。”官說:“你代我另寫。”書吏因為簽書總在次日,就判十八。官笑著說:“你又來考我了,打量我連八字都認不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