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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新注卷二十七下之下 五行志第七下之下

漢書新注卷二十七下之下 五行志第七下之下

  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1)”。《榖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公羊傳》曰,食二日。董仲舒、劉向以為其后戎執天子之使(2),鄭獲魯隱(3),滅戴(4),衛、魯、宋咸殺君(5)。《左氏》劉歆以為正月二日,燕、越之分野也。凡日所躔而有變(6),則分野之國失政者受之。人君能修政,共(恭)御厥罰,則災消而福至;不能,則災息而禍生(7)。故經書災而不記其故,蓋吉兇亡(無)常,隨行而成禍福也。周衰,天子不班朔(8),魯歷不正,置閏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史記日食,或言朔而實非朔,或不言朔而實朔,或脫不書朔與日,皆官失之也。京房《易傳》曰:“亡(無)師茲謂不御,厥異日食,其食也既(9),并食不一處。誅眾失理,茲謂生叛,厥食既,光散。縱畔(叛)茲謂不明,厥食先大雨三日,雨除而寒,寒即食。專祿不封,茲謂不安,厥食既,先日出而黑,光反外燭(10)。君臣不通茲謂亡,厥蝕三既。同姓上侵,茲謂誣君,厥食四方有云,中央無云,其日大寒。公欲弱主位,茲渭不知,厥食中白青,四方赤,已食地震。諸侯相侵,茲謂不承,厥食三毀三復。君疾善(11),下謀上,茲謂亂,厥食既,先雨雹,殺走獸。弒君獲位茲謂逆,厥食既,先風雨析木,日赤。內臣外鄉(向)茲謂背(12),厥食食且雨,地中鳴。冢宰專政茲謂因(13),厥食先大風,食時日居云中,四方亡(無)云。伯(霸)正越職(14),茲謂分威,厥食日中分。諸侯爭美于上茲謂泰,厥食日傷月,食半(15),天營(營)而鳴(16)。賦不得茲謂竭,厥食星隨而下。受命之臣專征云試(17),厥食雖侵光猶明,若文王臣獨誅紂矣(18)。小人順受命者征其君云殺(19),厥食五色,至大寒隕霜,若紂臣順武王而誅紂矣。諸侯更制茲謂叛(20),厥食三復三食,食已而風,地動。適(嫡)讓庶茲謂生欲,厥食日失位,光莝莝(21),月形見(現)。酒亡(無)節茲謂荒,厥蝕乍青乍黑乍赤,明日大雨,發霧而寒。”凡食二十占,其形二十有四,改之輒除;不改三年,三年不改六年,六年不改九年。推隱三年之食,貫中央,上下竟而黑,臣弒從中成之形也。后衛州吁弒君而立(22)。

  (1)隱公三年:前720年。二月己巳:二月初一。日有食之:即日食。(2)戎:古族名。執:拘也。天子之使,指周大夫凡伯。魯隱公七年,周王使凡伯聘于魯,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3)鄭:春秋時鄭國。魯隱:魯隱公。鄭獲魯隱公,事見《公羊傳》隱公六年。(4)戴:春秋時小國。鄭國滅戴,事見魯隱公十年。(5)衛、魯、宋咸殺君:魯隱公四年,衛州吁殺其君完。魯隱公十一年,魯羽父使賊殺公于氏。魯桓公二年春,宋督弒其君與夷。(6)躔(chán):日月星辰運行的度次。(7)息:繁殖。(8)班朔:即頒朔,周制,天子每年季冬把次年的歷書頒布給諸侯,稱頒告朔。也稱頒朔、告朔。(9)既:盡;完。(10)光反外燭:光不在中反而照明在外。燭,明也。(11)疾,厭惡;憎恨。(12)背:違背。(13)冢宰:官名。周代冢宰。相當于后之丞相。(14)霸:霸主。正:長帥之稱。(15)食半:食一半。(16)營:通“萓(yíng)”,惑亂。(17)試:嘗試;試用。(18)若文王臣獨誅紂:韋昭曰,“是時紂臣尚未欲誅紂,獨文王之臣欲誅之。”(19)殺:亦讀曰“弒”(師古說)。(20)更:改也。(21)晻晻(yǎnyǎn):日無光。(22)衛州吁弒君:魯隱公四年,衛國州吁弒其君完。

  桓公三年“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1),既(2)”。董仲舒、劉向以為前事已大,后事將至者又大,則既。先是魯、宋弒君,魯又成宋亂,易許田,亡(無)事天子之心;楚僭稱王。后鄭岠王師(3),射桓王,又二君相篡(4)。劉歆以為六月,趙與晉分(5)。先是,晉曲沃伯再弒晉侯(6),是歲晉大亂(7),滅其宗國(8)。京房《易傳》以為桓三年日食貫中央,上下競而黃,臣弒而不卒之形也。后楚嚴稱王(9),兼地千里。

  (1)桓公三年:前709年。(2)既:盡也。日全食。(3)岠(jù):通“距”,通“拒”。王師:指周王室軍隊。(4)二君相篡:謂鄭厲公奔蔡而昭公人,高渠彌殺昭公而立子。(5)六月,趙與晉分:晉灼曰:“周之六月,今之四月,始去畢而入參。參,晉分也。畢,趙分也。日行去趙遠,入晉分多,故曰與。”畢、參,皆星宿名。二十八宿,是我國古代一種桓星分群系統,用來作為量度日、月位置和運動的標志。古人又以天宿與地域對應,故有“趙與晉分”云云。(6)曲沃伯:本桓叔成師之封號,其后繼襲之。魯惠公三十年,晉大夫潘父殺昭侯而納成師,不克,晉人立孝侯,魯惠公四十五年,成師之子曲沃莊伯伐翼,殺孝侯。(7)是歲晉大亂:魯桓公三年,莊伯之子曲沃武公伐翼,逐翼侯于汾蚡,夜獲而殺之。(8)滅其宗國:魯桓公八年,曲沃武公滅翼,遂并其國。(9)楚嚴稱王:即楚莊公。

  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1)”,《榖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劉向以為是時衛侯朔有罪出奔齊(2),天子更立衛君(3)。朔藉助五國,舉兵伐之而自立,王命遂壞(4)。魯夫人淫失(泆)于齊,卒殺威公。董仲舒以為言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禍,將不終日也。劉歆以為楚、鄭分。

  (1)(桓公)十七年:前695年。(2)衛侯朔:衛惠公(名朔)。《春秋》桓公十六年“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3)衛君:指公子黔牟。(4)朔藉助五國三句:此是魯莊公五、六年事。五國:指魯、齊、宋、陳、蔡等國。

  嚴公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1)”。《榖梁傳》曰,不言日,不言朔,夜食(2)。史推合朔在夜,明旦日食而出,出而解(3),是為夜食。劉向以為夜食者,陰因日明之衰而奪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齊桓將奪其威,專會諸侯而行伯(霸)道。其后遂九合諸侯(4),天子使世子會之(5),此其效也。《公羊傳》曰食晦。董仲舒以為宿在東壁(6),魯象也。后公子慶父、叔牙果通于夫人以劫公(7)。劉歆以為晦魯、衛分。

  (1)莊公十八年:前676年。(2)夜食:日食于夜間。張晏曰:“日夜食,則無影。立六尺木不見其影,以此為候。”(3)日食而出,出而解:孟康曰:“夜食地中,出而止。”(4)九合諸侯:齊桓公九合諸侯是,兵車之會三,乘車之會六(見《史記·齊世家》)。(5)天子使世子會之:魯僖公五年,齊、宋、陳、衛、鄭、許、曹等國諸侯合周王太子于首止(在今河南睢縣東南)。(6)東壁:即壁宿。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的末一宿,有星二顆。(7)公子慶父:春秋時魯莊公弟共仲。莊公死后,慶父屢次作亂。

  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畢(2),主邊兵夷狄象也。后狄滅邢、衛(3)。劉歆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1)(莊公)二十五年:前669年。(2)畢: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的第五宿,有星八顆。(3)狄:古族名。邢:春秋時小國名。衛:春秋時國名。魯閔公元年,狄伐邢,次年滅衛。后齊立邢、衛,遷邢于夷儀(在今山東聊城西南),遷衛于楚丘(在今山東曹縣東)。

  二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心(2),心為明堂,文武之道廢,中國不絕若線之象也(3)。劉向以為是戎侵曹(4),魯夫人淫于慶父、叔牙,將以弒君,故比年再蝕以見(現)戒(5)。劉歆以為十月二日楚、鄭分。

  (1)(莊公)二十六年:前668年。(2)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七方七宿第五宿。(3)線:縷也。(4)戎侵曹:事在魯莊公二十四年。戎:古族名。曹:春秋時小國名。(5)再蝕:再次日食。

  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魯二君弒(2),夫人誅(3),兩弟死(4),狄滅邢,徐取舒(5),晉殺世子(6),楚滅弦(7)。劉歆以為八月秦、周分。

  (1)(莊公)三十年:前664年。(2)魯二君弒:謂魯子般為圍人所殺,閔公為卜所殺。(3)夫人誅:謂哀姜為齊人所殺。(4)兩弟:指叔牙、慶父。(5)徐:春秋時國名。在今江蘇泗洪縣南。舒: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廬江縣西南。魯僖公三年,徐人取舒。(6)魯僖公五年,晉侯殺太子申生。(7)楚滅弦:魯僖公五年,楚國滅弦。弦: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息縣東南。

  僖公五年“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齊桓行伯(霸),江、黃自至(2),南服強楚(3)。其后不內自正,而外執陳大夫,則陳、楚不附(4),鄭伯逃盟(5),諸侯將不從桓政,故天見(現)戒。其后晉滅虢(6),楚圍許(7),諸侯伐鄭(8),晉弒二君(9),狄滅溫(10),楚伐黃(11),桓不能救。劉歆以為七月秦、晉分。

  (1)僖公五年:前655年。(2)江、黃自至:事在魯僖公二年。江、黃:春秋時二小國名。江國在今河南羅山縣西北。黃國在今河南潢川縣西北。(3)南服強楚:魯僖公四年,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遂伐楚國,盟于邵陵。(4)陳、楚不附:邵陵盟后,齊以誤軍之罪而執陳轅濤徐,陳不服,楚亦不附。(5)鄭伯逃盟:魯僖公五年秋,齊侯與諸侯盟于首止,鄭伯逃歸不盟。(6)虢:春秋時邑名。在今河北任丘西北。晉滅虢,事在魯僖公五年。(7)楚圍許:事在魯僖公六年。許: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省中部。(8)諸侯伐鄭:事在魯僖公六年。鄭國:在今河南新鄭。(9)晉弒二君:謂里克弒奚齊及卓子。(10)狄滅溫:事在魯僖公十年。濕:周邑。在今河南溫縣西。(11)楚伐黃:事在魯僖公十一年。

  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是時楚滅黃(2),狄侵衛、鄭(3),莒滅杞(4)。劉歆以為三月齊、衛分。

  (1)(僖公)十二年:前648年。三月庚午:此年建丑,日食在四月庚午朔(當紀元前648年4月6日),《春秋》誤“四”為“三”。(楊伯峻引王韜說)(2)楚滅黃:事在魯僖公十二年夏。(3)狄侵衛、鄭:魯僖公十三年狄侵衛,十四年狄侵鄭。(4)莒、杞:春秋時二小國名。莒,在今山東莒縣。杞,在今山東濰坊市東南。

  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1)”。劉向以為象晉文公將行伯(霸)道,后遂伐衛,執曹伯,敗楚城濮(2),再會諸侯(3),召天王而朝之(4),此其效也。日食者臣之惡也,夜食者掩其罪也,以為上亡(無)明王,桓、文能行伯(霸)道,攘夷狄,安中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5)。董仲舒以為后秦獲晉侯(6),齊滅項(7),楚敗徐于婁林(8)。劉歆以為二月朔齊、越分。

  (1)(僖公)十五年:前645年。(2)伐衛,執曹伯,敗楚城濮:此上三事,并在魯僖公二十八年。城濮:邑名。在今山東鄄城西南。(3)再會諸侯:魯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盟于踐土,是冬會于溫。(4)召天王而朝之:晉侯不朝周王,而召周王使來。《春秋》謂“天王狩于河陽。”(5)與:心許;贊許。(6)秦獲晉侯:魯僖公十五年十一月,秦、晉戰于韓,秦獲晉侯(夷吾)以歸。(7)齊滅項國:事在《公羊傳》僖公十七年。項: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沈丘縣。(8)楚敗徐于婁林:事在魯僖公十五年冬。徐:春秋時小國名。婁林:邑名。在今安徽泗縣東北。

  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大夫始執國政(2),公子遂如京師(3),后楚世子商臣殺父,齊公子商人弒君,皆自立,宋子哀出奔(4),晉滅江(5),楚滅六(6),大夫公孫敖、叔彭生并專會盟(7)。劉歆以為正月朔燕、越分。

  (1)文公元年:前626年。(2)大夫始執國政:謂東門襄仲。(3)公子遂如京師:事在魯僖公三十年,往報宰周公之聘。京師:指王城(今河南洛陽市)。(4)宋子哀:宋卿高哀。高哀由宋奔魯,事在魯文公十四年。(5)晉滅江:《春秋》文公四年“秋,楚人滅江”,言楚,而不是晉。江: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羅山縣西北。(6)楚滅六:事在魯文公五年。六: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六安縣東北。(7)公孫敖:孟穆伯。其于魯文公七年為莒蒞盟。叔彭生:叔仲惠伯。其于魯文公十一年會郤缺于承匡。

  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宋、齊、莒、晉、鄭八年之間五君殺死(2),楚滅舒蓼(3)。劉歆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1)(文公)十五年:前612年。(2)宋、齊、莒、晉、鄭八年之間五君殺死:魯文公十六年宋弒其君杵臼,十八年夏齊人弒其君商人,是年冬莒弒其君庶其,魯宣公二年晉趙盾弒其君夷皋,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3)舒蓼: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舒城西南。沈欽韓曰:“舒蓼事在宣(魯宣公)八年,胡可以十五年日食應之?不得已,當言滅庸耳(在十六年)。”

  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1)”。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楚商臣弒父而立,至于嚴王遂強(2)。諸夏大國唯有齊、晉,齊、晉新有篡弒之禍,內皆未安,故楚乘弱橫行,八年之間六侵伐而一滅國(3);伐陸渾戎,觀兵周室(4);后又入鄭,鄭伯肉袒謝罪(5);北敗晉師于邲,流血色水(6);圍宋九月,析骸而炊之(7)。劉歆以為十月二日楚、鄭分。

  (1)宣公八年:前601年,七月甲子:七月晦日,(2)嚴王:楚莊王。(3)六侵伐:謂魯宣公元年侵陳,三年侵鄭,四年代鄭,五年代鄭,六年代鄭,八年代陳。一滅國:謂魯宣公八年滅舒蓼。(4)伐陸渾戎,觀兵周室:魯宣公三年,楚王伐陸渾之戎,遂至于洛,在周地觀兵(閱兵)。陸渾戎。古戎族之一。處在今河南省嵩縣以西。(5)鄭伯肉袒謝罪:事在魯宣公十二年。肉袒:脫去上衣,裸露肢體。以示謝罪。(6)敗晉師于邲:事在魯宣公十二年。邲:鄭地。晉、楚邲之戰,在今河南鄭州市之西北。(7)圍宋九月:事在魯宣公十五年。析骸而炊:極言被圍日久,糧草斷絕之困境。

  十年,“四月丙辰,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陳夏徵舒弒其君(2),楚滅蕭(3),晉滅二國(4),王札子殺召伯、毛伯(5)。劉歆以為二月魯、衛分(6)。

  (1)(宣公)千年:前599年。丙辰:朔日。(2)夏徵舒弒其君:魯宣公十年五月,夏徵舒弒陳靈公(平國)。(3)楚滅蕭:事在魯宣公十二年。蕭: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省蕭縣西北。(4)晉滅二國:謂魯宣公十五年滅赤狄潞氏,十六年滅赤狄甲氏。(5)王札子殺召怕、毛伯:事在魯宣公十五年。(6)二月:“二日”之誤。錢大昕曰:“‘月’當作‘日’,謂食在四月二日也。經書‘四月丙辰’,而不言朔,故知食二日。”王引之曰:“‘二月’當作‘二日’。……是月二日,日躔去東壁而入奎。東壁,衛也。奎,魯也。故曰‘魯衛分’。若作二月,則義不可通。”

  十七年“六月癸卯,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邾支(肢)解鄫子(2),晉敗王師于貿戎(3),敗齊于鞍(4)。劉歆以為三月晦脁魯、衛分(5)。

  (1)(宣公)十七年:前592年。六月癸卯:六月乙亥朔,無癸卯,且是月無日食。王韜推算宣公七年六月癸卯有日食,而誤為十七年。(2)邾肢解朓子:魯宣公十八年,邾人戕鄫子于鄫,解其四肢,斷其骨節。(3)晉敗王師于貿戎:事在魯成公元年。貿戎:《左傳》作茅戎。戎別種。在 今山西平陸縣西南。(4)敗齊于鞍:事在魯成公二年。鞍:邑名。在今山東濟南市西北。(5)朓(tiǎo),晦而月現于西方謂朓。

  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晉敗楚、鄭于鄢陵(2),執魯侯(3)。劉歆以為四月二日魯、衛分。

  (1)成公十六年:前575年。(2)晉敗楚、鄭于鄢陵:事在魯成公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鄢陵:邑名。在今河南鄢陵縣北。(3)執魯侯:已解于上。

  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楚滅舒庸(2),晉弒其君(3),宋魚石因楚奪君邑(4),莒滅鄫,齊滅萊(5),鄭伯弒死(6)。劉歆以為九月周、楚分。

  (1)(成公)十七年:前574年。 (2)楚滅舒庸:事在是年日食之后。舒庸:群舒之一。在今安徽舒城西南。(3)晉弒其君:君,指厲公。事在成公十八年。(4)魚石:宋大夫。魯成公十五年魚石出奔楚,至十八年楚代未,取彭城而納之。(5)莒滅鄫,楚滅萊:兩事并在魯襄公六年。鄫、萊:皆春秋時小國名。鄫,在今山東棗莊市東。萊,在今山東昌邑東南。(6)魯襄公七年,鄭僖公會(鄭地),被其大夫子駟使賊夜殺。

  襄公十四年“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衛大夫孫、寧共逐獻公,立孫剽(2)。劉歆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1)襄公十四年:前559年。 (2)衛大夫孫、寧共逐獻公,立孫剽:魯襄公十四年四月,衛大夫孫林父、寧殖逐出獻公(奔齊),而立剽(穆公之孫)。

  十五年“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先是晉為雞澤之會,諸侯盟,又大夫盟,后為溴梁之會,諸侯在而大夫獨相與盟(2),君若綴斿,不得舉手(3)。劉歆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1)(襄公)十五年:前558年。(2)已解于上。(3)君若綴斿,不得舉手:謂君為臣下所控制,大權旁落。綴斿:即綴旒。

  二十年“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陳慶虎、慶寅蔽君之明(2);邾庶其有叛心(3),后庶其以漆、閭丘來奔(4),陳殺二慶(5),劉歆以為八月秦、周分。

  (1)(襄公)二十年:前553年。(2)陳:春秋時陳國。慶虎、慶寅:皆陳大夫。(3)邾: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山東曲阜東南。庶其:邾大夫。(4)庶其以漆、閭丘來奔:事在魯襄公二十一年。漆、閭丘:邾之二邑。皆在今山東曲阜南。(5)陳殺二慶(慶虎、慶寅);事在襄公二十三年。

  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晉欒盈將犯君,后入于曲沃。劉歆以為七月秦、晉分。

  (1)(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年。此日食,為前552年8月20 日之環食。

  “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軫、角(2),楚大國象也。后楚屈氏譖殺公子追舒(3),齊慶封脅君亂國(4)。劉歆以為八月秦、周分。

  (1)“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此是《春秋》誤記。九月庚戌朔既已日環食,十月不可能再食。(2)軫、角:皆星宿名。軫,南方七宿之未宿。角,東方七宿第一宿。(3)屈氏:楚貴族之一。譖(zèn):誣陷;中傷。公子追舒:楚令尹子南,莊王之子。魯襄公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4)慶封:齊大夫。魯襄公二十七年,慶封在內亂中當國執政。

  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后衛侯入陳儀(2),寧喜弒其君剽(3)。劉歆以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燕分。

  (1)(襄公)二十三年:前550年。(2)衛侯入陳儀:衛侯()前為孫林父、寧殖所逐,于魯襄公二十五年入于陳儀。陳儀:衛邑。在今山東聊城西南。(3)寧喜弒其君剽:魯襄公二十六年,寧喜(寧殖之子)殺剽,衛侯入于衛。

  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1)”。劉歆以為五月魯、趙分。

  (1)(襄公)二十四年:前549年。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比食又既(2),象陽將絕(3),夷狄主上國之象也。后六君弒(4),楚子果從諸侯伐鄭(5),滅舒鳩(6),魯往朝之(7),卒主中國(8),伐吳討慶封(9)。劉歆以為六月晉、趙分。

  (1)“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七月甲子朔既已日食,八月朔不可能再食,必定有誤。(2)比:頻也。(3)陽:謂君。(4)六君弒:謂魯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弒其君光,二十六年衛寧喜弒其君剽,二十九年閽殺吳子余祭,三十年蔡太子班弒其君固,三十一年莒人弒其君密州,魯昭公元年楚令尹子圍縊殺其王。(5)楚子果從諸侯伐鄭:魯襄公二十四年冬,楚子與蔡侯、陳侯、許男伐鄭。(6)滅舒鳩:魯襄公二十五年,楚屈建率師滅舒鳩。舒鳩:群舒之一。在今安徽舒城東南。(7)魯往朝之:魯襄公二十八年,公如楚。(8)卒主中國:謂楚靈王以魯昭公四年與諸侯會于申。(9)伐吳討慶封:楚靈于申之會后,伐吳,執慶封而殺之。

  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禮義將大滅絕之象也。時吳子好勇(2),使刑人守門(3);蔡侯通于世子之妻(4);莒不早立嗣(5)。后閽戕吳子(6),蔡世子般弒其父,莒人亦弒君而庶子爭(7)。劉向以為自二十年至此歲(8),八年間日食七作(9),禍亂將重起,故天仍見(現)戒也(10)。后齊崔杼弒君,宋殺世子(11),北燕伯出奔(12),鄭大夫自外入而篡位(13),指(旨)略如董仲舒。劉歆以為九月周、楚分。

  (1)(襄公)二十七年:前546年。(2)吳子:謂余祭。 (3)刑人:閽者。(4)蔡侯:即為太子所殺之蔡侯固。世子:世子般。 (5)立嗣:立太子。(6)戕(qiāng,舊讀qiáng):殺害,殘害。(7)莒人弒君:指展輿攻殺其父而自立。庶子爭:展輿、去疾,二人皆非莒之嫡嗣,相互爭權奪勢,故云庶子爭。(8)二十年:指魯襄公二十年。(9)七作:即七次。這個數字有問題。(10)仍:頻也。 (11)宋殺世子:謂宋殺平公太子痤,事在魯襄公二十六年。(12)北燕伯出奔:《春秋》昭公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13)鄭大夫:謂伯有。

  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1)。”董仲叔、劉向以為先是楚靈王弒君而立,會諸侯(2),執徐子,滅賴(3),后陳公子招殺世子(4),楚因而滅之(5),又滅蔡(6),后靈王亦弒死(7)。劉歆以為二月魯、衛分(8)。傳曰晉侯問于士文伯曰(9):“誰將當日食(10)?”對曰:“魯、衛惡之(11),衛大魯小(12)。”公曰:“何故?”對曰:“去衛地,如魯地(13),于是有災,其衛君乎?魯將上卿。”是歲,八月衛襄公卒,十一月魯季孫宿卒。晉侯謂士文伯曰:“吾所問日食從矣(14),可常乎(15)?”對曰、“不可。六物不同,民心不一,事序不類,官職不則,同始異終,胡可常也(16)?《詩》曰:‘或宴宴居息,或盡悴事國(17)。’其異終也如是。”公曰:“何謂六物?”對曰:“歲、時、日、月、星、辰是謂。”公曰:“何謂辰?”對曰:“日月之會是謂(18)。”公曰:“《詩》所謂‘此日而食,于何不臧’(19),何也?”對曰:“不善政之謂也。國無政(20),不用善(21),則自取適(謫)于日月之災。故政不可不慎也,務三而已:一曰擇人(22),二曰因民(23),三曰從時(24)。”此推日食之占循變復之要也。《易》曰:“縣(懸)象著明,莫大于日月(25)。”是故圣人重之,載于三經(26)。于《易》在豐之震曰:“豐其沛,日中見昧,折其右肱,亡(無)咎(27)。”于《詩·十月之交》,則著卿士、司徒,下至趣馬、師氏,咸非其材(28)。同于右肱之所折,協于三務之所擇,明小人乘君子,陰侵陽之原也。

  (1)昭公七年:前535年。(2)先是楚靈王弒君而立,會諸侯:魯昭公元年,楚靈王弒君自立,四年會諸侯于申。(3)執徐子,滅賴:魯昭公四年,申之會,楚人執徐子,遂滅賴。賴: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湖北隨縣東北。(4)招:陳成公子、哀公弟。《春秋》昭公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太子偃師”。偃師:陳哀公之子。(5)楚因而滅之:魯昭公八年九月,楚人圍陳,滅之。陳:春秋時國名。在今河南淮陽,(6)滅蔡:魯昭公十一年,楚師滅蔡。蔡:春秋時國名。先在今河南上蔡,后至今河南新蔡,又至今安徽鳳臺。(7)靈王亦弒死:魯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弒其君虔于乾溪是也。(8)二月:錢大昕曰:“‘月’當作‘日’。與宣十年同。”(9)士文伯:晉大夫伯瑕。(10)誰將當日食:古人迷信,以為日食是天譴,人將受其災禍。(11)惡之:意謂受其兇惡。(12)衛大魯小:謂衛受禍大,魯受禍小。(13)去衛地,如魯地:此就分野而言。楊伯峻曰:“古代將天空星宿分力十二次,配屬于各國,用以占卜其吉兇,分曰分野。娵訾為衛之分野,降婁為魯之分野。去衛地者,士文伯以此次日食,先始于娵訾之末。如魯地者,日行至降婁之始然后見日。”(14)從:謂如士文伯之言。(15)可常乎:常可以此占之嗎?(16)胡:何也。(17)《詩曰》等句:引詩見《詩經·小雅·北山》。宴宴:安逸貌。盡悴(cuì):憔悴。(18)日月之會:日、月的交會點。即夏歷一年十二個月的月朔時,太陽所在的位置。(19)引詩見《詩·小雅·十月之交》。臧:善也。(20)無政:無善政。(21)不用善:不用善人。(22)擇人:擇善人。(23)因民:因民之欲而利之。(24)從時:順四時之所務。(25)《易》曰等句:引文見《易傳·系辭上》。縣:通“懸”。(26)三經:謂《易》、《詩》、《春秋》。(27)豐之震曰等句:引文見《易·豐卦》九三爻辭。豐其沛:謂大其草舍。沛,通“茇(bá)”,草舍。昧:通“魅”,鬼怪。(28)于《詩·十月之交》等句:《詩經·小雅·十月之交》有“皇父卿士,番維司徒。……蹶維趣馬。橋維師氏,艷妻煽方處。”卿士:官名。總管王朝的政事。司徒:官名。主管地政和教育。趣馬:官名。主管豢養國王的馬匹。師氏:官名。主管教導國王和貴族的子弟。

  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1)”。劉歆以為三月魯、衛分(2)。

  (1)(昭公)十五年:前527年。楊伯峻曰:“此公元前五二七年四月十八日之日環蝕。此年實以周正之十二月為正月,若以周正計算,當五月丁巳朔。因當時歷法不大精密。”(2)三月魯、衛分:錢大昕曰:“‘魯’當作‘齊’。三月朔,為齊、衛分。若云魯、衛,則當食于四月矣。依《三統歷》,推得是年三月丁巳朔。”王引之曰:“‘魯’當為‘齊’。周之三月,今正月,是月之朔,日躔去危而入營室。危,齊也。營室,衛也。故曰‘齊、衛分’。若作‘魯’,則為奎之分野。奎為二月之朔,日躔所在,非正月之朔矣。”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時宿在畢,晉國象也。晉厲公誅四大夫,失眾心,以弒死(2)。后莫敢復責大夫,六卿遂相與比周(3),專晉國(4),君還事之。日比再食,其事在春秋后,故不載于經。劉歆以為魯、趙分(5)。《左氏傳》平子曰(6):“唯正月朔,慝未作(7),日有食之,于是乎天子不舉,伐鼓于社(8),諸侯用幣于社(9),伐鼓于朝(10),禮也。其余則否。”太史曰(11):“在此月也(12),日過分而未至(13),三辰有災(14),百官降物(15),君不舉,避移時(16),樂奏鼓(17),祝用幣(18),史用辭(19),嗇夫馳(20),庶人走,此月朔之謂也。當夏四月,是謂孟夏。”說曰:正月謂周六月,夏四月,正陽純乾之月也。慝謂陰爻也,冬至陽爻起初,故曰復。至建巳之月為純乾,亡(無)陰交,而陰侵陽,為災重,故伐鼓用幣,責陰之禮。降物,素服也。不舉,去樂也。避移時,避正堂,須時移災復也(21)。嗇夫,掌幣吏。庶人,其徒役也。劉歆以為六月二日魯、趙分。

  (1)(昭公)十七年:前525年。楊伯峻曰:“此年六月無日食,日食在周正九月癸酉朔,而據《傳》文,亦在周正六月。傳文或是錯簡。此年應有閏,若閏在十月以后,則為周正十月癸酉朔。”(2)四大夫:謂三郕及胥童。胥童非晉厲公所誅,以導亂而死,慈總書四大夫。而厲公竟為欒書、中行偃所殺。(3)六卿:謂范氏、中行氏、智氏、韓、魏、趙。比周:密切勾結。(4)專:謂專政,專權。(5)魯、趙分:錢大昕曰:“‘魯’當作‘晉’。六月,日在實沈,為晉分,其前月,日在大梁,為趙分。(凡六月朔,為晉趙分,五月朔,為魯趙分,二文易訛,故特辨之。)”(6)平子:季平子。(7)慝(tè):陰氣。(8)伐鼓于社:《左傳》杜注:“責群陰”。(9)用幣于社:《左傳》杜注:“請上公。”(10)伐鼓于朝:《左傳》杜注:“通自責。”(11)太史:史官。(12)在此月:《左傳》杜注:“正月謂建巳正陽之月也,于周為六月,于夏為四月。四月純陽用事,陰氣未動而侵陽,災重,故有伐鼓用幣之禮也。平子以六月非正月,故太史答以在此月也。”(13)過分而未至:過春分,而未夏至。(14)三辰:日、月、星。日月相侵,又犯是宿,故三辰皆為災。(15)降物:素服。(16)避移時:避正寢,過日食時。(17)奏鼓:伐鼓。(18)祝用幣:用幣于社。(19)用辭:用辭以自責。古人迷信日食為上天示譴,故自責。(20)嗇夫:官名。(21)須:等待。

  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周景王老,劉子、單子專權,蔡侯朱驕(2),君臣不說(悅)之象也。后蔡侯朱果出奔(3),劉子、單子立王猛(4)。劉歆以為五月二日魯、趙分。

  (1)(昭公)二十一年:前521年。(2)蔡侯朱:蔡平公之子。(3)蔡侯朱果出奔:魯昭公二十一,蔡侯朱出奔楚。(4)劉子、單子立王猛:魯昭公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擁立王猛,但猛未即位而死。

  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心(2),天子之象也。后尹氏立王子朝,天王居于狄泉(3)。劉歆以為十月楚、鄭分。

  (1)(昭公)二十二年:前520年。十二月:當作“閏十二月”。以《左傳》文所載甲子推算,癸酉為閏十二月朔。(2)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七宿之第五宿。(3)天王:周敬王。敬王避子朝之難,居于狄泉。狄泉:在故洛陽城中。

  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胃(2),魯象也。后昭公為季氏所逐。劉向以為自十五年至此歲,十年間天戒七見(現),人君猶不寤(悟)。后楚殺戎蠻子(3),晉滅陸渾戎(4),盜殺衛侯兄(5),蔡、莒之君出奔(6),吳滅巢(7),公子光殺王僚(8),宋三臣以邑叛其君(9)。它如仲舒。劉歆以為二日魯、趙分。是月斗建辰(10)。《左氏傳》梓慎曰(11):“將大水(12)。”昭子曰(13):“旱也。日過分而陽猶不克,克必甚,能無旱乎(14)!陽不克,莫(暮)將積聚也(15)。”是歲秋,大零(16),旱也。二至二分(17),日有食之,不為災。日月之行也,春秋分日夜等(18),故同道;冬夏至長短極(19),故相過。相過同道而食輕,不為大災,水旱而已。

  (1)(昭公)二十四年:前518年。(2)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三宿。(3)楚殺戎蠻子:魯昭公十六年,楚子誘殺戎蠻子。戎蠻:師古曰:“戎蠻國在河南新城縣。”(4)晉滅陸渾戎:魯昭公十七年,晉荀吳率師滅陸渾戎。陸渾戎:戎族之一。在今河南嵩縣以西。(5)衛侯兄:衛靈公兄,名縶,魯昭公二十年為齊豹所殺。(6)蔡、莒之君:謂蔡君朱,莒君庚輿。魯昭公二十三年,蔡莒二君出奔魯。(7)吳滅巢:魯昭公二十四年,吳滅巢。巢,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安慶市北。(8)公子光殺王僚:魯昭公二十七年,吳公子光殺王僚。(9)宋三臣以邑叛其君:魯昭公二十一年,宋國華亥、向寧、華定入于宋南里以叛。(10)斗:北斗星。建:北斗星斗柄所指曰建。辰:十二辰之一。建辰:指向辰。(11)梓慎:魯大夫。(12)將水:據《左傳》杜注,日食是陰勝陽,水屬陰,故言“將水”。(13)昭子:叔孫昭子。(14)日過分而陽猶不克三句:據《左傳》杜注,昭子以為日已過春分點,陽氣當盛而尚不勝陰,使得陽氣郁積。待日復時,郁積之陽氣發作,必然致旱。(15)陽不克二句:此與“日過分而陽猶不克”同意。(16)零(yú):古代為求雨而舉行的祭祀。(17)二至:夏至、冬至。二分:春分、秋分。(18)春秋分日夜等:春分、秋分,日夜時間相等。(19)冬夏至長短極:冬至、夏至,日夜長短恰好相反。

  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心(2),天子象也。時京師微弱,后諸侯果相率而城周(3),宋中幾亡(無)尊天子之心,而不衰城(4)。劉向以為時吳滅徐(5),而蔡滅沈(6),楚圍蔡,吳敗楚入郢,昭王走出(7)。劉歆以為二日宋、燕分。

  (1)(昭公)三十一年:前511年。(2)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七宿之第五宿,(3)諸侯果相率而城周:魯定公元年,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以城周。(4)中(仲)幾:宋大夫。衰(cuī):由大至小,依照一定的等級遞減。(5)吳滅徐:事在魯昭公三十年。(6)蔡滅沈:魯定公四年,蔡國公孫姓率師滅沈。沈: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上蔡東南。(7)楚圍蔡等句:其事并在魯定公四年。郢:青秋時楚都。今湖北江陵。

  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鄭滅許(2),魯陽虎作亂,竊寶玉大弓(3),季桓子退仲尼(4),宋三臣以邑叛。劉歆以為正月二日燕、趙分(5)。

  (1)定公五年:前505年。三月:《公羊》作“正月”,誤。(2)鄭滅許:魯定公六年,鄭游速率師滅許。許: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省中部,多次移動。(3)陽虎:春秋時魯人。為季氏家臣。欲去三桓而作亂,失敗,取公宮寶玉大弓,出奔至齊,后又至晉。(4)仲尼:孔子之字。(5)燕、趙分:錢大昕、王引之以為“趙”當作“越”。蘇輿以為“趙”字不誤,“正月”乃“三月”之誤。施之勉以為,錢、王說,是;蘇氏說,誤。施氏曰:“(劉)歆說春秋日食,以占列國分野。正月為燕越,二月為齊越,三月為齊衛,四月為魯衛,五月為魯趙,六月為晉趙,七月為秦晉,八月為周秦,九月為周楚,十月為楚鄭,十二月為宋燕,具見于《志》。”

  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劉向以為后晉三大夫以邑叛(2),薛弒其君(3),楚滅頓、胡(4),越敗吳(5),衛逐世子(6)。劉歆以為十二月二日楚、鄭分(7)。

  (1)(定公)十二年:前498年。楊伯峻引王韜《春秋日食辨正》云:“是年正月二十七日丁酉冬至,中間有閏,推得十月丙寅朔日食。《經》書十一月,蓋失一閏也。”王夫之《稗疏》說同。(2)晉三大夫以邑叛:魯定公十三年,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荀寅、土吉射入朝歌以叛。(3)魯定公十三年,薛殺其君比。薛: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山東微山縣東北。(4)楚滅頓、胡:魯定公十四年,楚公子結率師滅頓。十五年,楚人滅胡。頓:春秋時小國名,在今河南項城縣西之南頓故城。胡: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安徽旱陽縣。(5)越敗吳:魯定公十四年五月,於越敗吳于欈李。(6)魯定公十四年,衛太子聵出奔宋。(7)十二月:當作“十月”。錢大昕曰:“當作‘十月’,‘二’字衍。十月朔為楚鄭分,十二月則為宋燕分矣。”王引之曰:“周之十月,今八月。八月二日,日躔去軫而入角。軫,楚也;角,鄭也,故曰楚鄭分。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劉歆以為楚鄭分,是其證也。若作十二月,則為今之十月。十月之朔,日躔去心而入尾,當云宋燕分,不當云楚鄭分矣。”

  十五年“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1)”。董仲舒以為宿在柳(2),周室大壞,夷狄主諸夏之象也。明年,中國諸侯果累累從楚而圍蔡(3),蔡恐,遷于州來(4)。晉人執戎蠻子歸于楚(5),京師楚也(6)。劉向以為盜殺蔡侯(7),齊陳乞弒其君而立陽生(8),孔子終不用。劉歆以為六月晉、趙分。

  (1)(定公)十五年:前495年。(2)柳: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三宿。(3)諸侯果累累從楚而圍蔡:魯哀公元年,楚子、陳侯、許男圍蔡。累累:不絕之貌。(4)蔡恐,遷于州來:魯哀公二年,蔡遷于州來。洲來:楚邑,今安徽鳳臺。(5)晉人執戎蠻子歸于楚:魯哀公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楚:邑名。(6)京師楚也:有二說。一說以楚為京師(師古說)。一說歸于京師,“非真京師楚”(沈欽韓說)。(7)盜殺蔡侯:魯哀公四年,蔡公孫翩殺蔡侯申。翩非大夫,故賤稱其盜。(8)陳乞弒其君而立陽生:魯哀公六年,齊陳乞弒其君荼。荼,景公之子。陽生,荼之兄。

  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1)”。在獲麟后(2)。劉歆以為三月二日齊、衛分。

  (1)哀公十四年:前481年。 (2)獲麟:魯哀公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凡春秋十二公(1),二百四十二年(2),日食三十六。《榖梁》以為朔二十六,晦七,夜二,二日一。《公羊》以為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左氏》以為朔十六,二日十八,晦一(3),不書日者二。

  (1)十二公: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2)二百四十二年:自前722年至前468年。(3)自“日食三十六”至“晦一”:錢大昕曰:“案劉歆所說,隱三年,莊二十五年,二十六年,文十五年,宣八年,十年,成十六年,襄十四年,十五年,二十三年,昭七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三十一年,定五年,十二年,哀十四年,皆食在二日,正合‘十八’之數;至莊十八年,宣十七年,兩食皆在晦,此云‘晦一’,當是誤‘二’為‘一’也。《經》書日食三十有六,并十四年一食數之,實三十有七,除去食晦與二日者,則十有七,此云‘十六’,亦恐誤。”

  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1),日有食之,在斗二十度(2),燕地也。后二年,燕王臧荼反(3),誅,立盧綰為燕王(4),后又反,敗。

  (1)高帝三年:前204年。十月甲戌:十月三十日。(2)斗: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一宿。(3)臧荼反:事在高帝三年。(4)盧綰:本書卷三十四有其傳。

  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虛三度(1),齊地也。后二年,齊王韓信徙為楚王(2),明年廢為列侯(3),后又反,誅。

  (1)虛:星宿名。二十八宿名。北方七宿之第四宿。(2)韓信:淮陰人,封為淮陰侯。本書卷三十四有其傳。(3)廢為列侯:韓信貶為淮陰侯,事在高帝六年。

  九年六月乙未晦(1),日有食之,即,在張十三度(2)。

  (1)(高帝)九年:前198年。(2)張: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五宿。

  惠帝七年正月辛丑朔(1),日有食之,在危十三度(2)。谷永以為歲首正月朔日,是為三朝(3),尊者惡之。

  (1)惠帝七年:前188年。(2)危: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五宿。(3)歲首正月朔日:漢初(太初以前),以十月建亥為歲首,正月非歲首。

  五月丁卯(1),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幾盡(2),在七星初(3)。劉向以 為五月微陰始起而犯至陽,其占重。至其八月,宮車晏駕(4),有呂氏詐置嗣君之害。京房《易傳》曰:“凡日食不以晦朔者,名曰薄。人君誅將不以理,或賊臣將暴起,日月雖不同宿,陰氣盛,薄日光也。”

  (1)惠帝七年五月丁卯:五月二十九日。(2)幾盡:將近全食。(3)七星: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四宿,即“星”。(4)宮車晏駕:謂帝死。

  高后二年六月丙戌晦(1),日有食之。

  (1)高后二年:前186年。

  七年正月己丑晦(1),日有食之,既,在營室九度(2),為宮室中。時高后惡之,曰:“此為我也!”明年應(3)。

  (1)(高后)七年:前181年。(2)營室:即“室宿”。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六宿。(3)應:謂高后崩應了無意。

  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1),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2)。

  (1)文帝二年:前178年。(2)婺女:即“女宿”。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三宿。

  三年十月丁酉晦(1),日有食之,在斗二十二度(2)。

  (1)(文帝)三年:前177年。(2)斗: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一宿。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在虛八度(1)。

  (1)虛: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四宿。

  后四年四月丙辰晦(1),日有食之,在東井十三度(2)。

  (1)(文帝)后四年:前160年。丙辰:《文紀》作“丙寅”,誤。(2)東井:即“井宿”。二十八宿之一。南方宿之第一宿。

  七年正月辛未朔(1),日有食之。

  (1)(文帝)后七年:前157年。

  景帝三年二月壬午晦(1),日有食之,在胃二度(2)。

  (1)景帝三年:前154年。壬午:《景紀》作“壬子”,誤。(2)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三宿。齊召南曰:“《紀》于四年十月戊戌晦書食,《志》不書。”

   七年十一月庚寅晦(1),日有食之,在虛九度。

  (1)(景帝)七年:前150年。

  中元年十二月甲寅晦(1),日有食之(2)。

  (1)(景帝)中元年:前149年。(2)日有食之:《景紀》未書。

  中二年九月甲戌晦(1),日有食之。

  (1)(景帝)中二年:前148年。

  三年九月戊戌晦(1),日有食之,幾盡,在尾九度(2)。

  (1)(景帝)中三年:前147年。(2)尾: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六宿。齊召南曰:“《紀》于中四年十月戊午書食,《志》不書。”

  六年七月辛亥晦(1),日有食之,在軫七度(2)。

  (1)(景帝)中六年:前144年。(2)軫: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末宿。

  后元年七月乙巳(1),先晦一日(2),日有食之,在翼十七度(3)。

  (1)(景帝)后元年:前143年。七月乙巳:七月二十九日。(2)先晦一日:是年七月晦日為丙午(三十日)。即乙巳(二十九日)。《景紀》但言“晦”,不言“先晦一日”。(3)翼: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六宿。王先謙曰:《史記·景帝紀》后三年,日月皆蝕,赤五日。十二月,日如紫。本書《景紀》及《志》皆不載。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丙戌朔(1),日有食之,在奎十四度(2)。劉向以為奎為卑賤婦人,后有衛皇后自至微興(3),卒有不終之害(4)。

  (1)建元二年:前139年。(2)奎: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一宿。(3)衛皇后:衛子夫。《外戚傳》有傳。至微:極為微賤。(4)不終:自殺而不終其位。

  三年九月丙子晦(1),日有食之,在尾二度(2)。

  (1)(建元)三年:前138年。(2)尾: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七宿之第六宿。

  五年正月己巳朔(1),日有食之(2)。

  (1)(建元)五年:前136年。(2)日有食之:《武紀》不書。

  元光元年二月丙辰晦(1),日有食之(2)。

  (1)元光元年:前134年。 (2)日有食之:《武紀》不書。

  七月癸未(1),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在翼八度(2)。劉向以為前年高園便殿災(3),與春秋御廩災后日食于翼、軫同。其占(4),內有女變,外為諸侯。其后陳皇后廢(5),江都、淮南、衡山王謀反(6),誅。日中時食從東北,過半,晡時復(7)。

  (1)(元光元年)七月癸未:七月二十九日。(2)翼: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六宿。(3)高園:漢高帝陵園。(4)占:預測吉兇。(5)陳皇后:武帝皇后。《外戚傳》有傳。(6)事詳《景十三王傳·江都王傳》、《淮南衡山王傳》。(7)晡(bū)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元朔二年二月乙巳晦(1),日有食之,在胃三度(2)。

  (1)元朔二年:前127年。二月乙巳晦:《武紀》作“三月乙亥晦”。(2)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三宿。

  六年十一月癸丑晦(1),日有食之(2)。

  (1)(元朔)六年:前123年。(2)日有食之:《武紀》不書。

  元狩元年五月乙巳晦(1),日有食之,在柳六度(2)。京房《易傳》推以為是時日食從旁右,法曰君失臣。明年丞相公孫弘薨(3)。日食從旁左者,亦君失臣;從上者,臣失君;從下者,君失民。

  (1)元狩元年:前122年。 (2)柳: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三宿。(3)公孫弘:本書卷五十八有其傳。

  元鼎五年四月丁丑晦(1),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三度。

  (1)元鼎五年:前112年。

  元封四年六月己酉朔(1),日有食之(2)。

  (1)元封四年:前107年。 (2)日有食之:《武紀》不書。

  太始元年正月乙巳晦(1),日有食之(2)。

  (1)太始元年:前96年。(2)日有食之:《武紀》不書。

  四年十月甲寅晦(1),日有食之,在斗十九度(2)。

  (1)(太始)四年:前93年。(2)斗: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一宿。

  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1),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在亢二度(2)。晡時食從西北,日下晡時復(3)。

  (1)征和四年:前89年。(2)亢: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七宿之第二宿。(3)日下晡時:黃昏之后。

  昭帝始元三年十一月壬辰朔(1),日有食之,在斗九度,燕地也。后四年,燕刺王謀反(2),誅。

  (1)始元三年:前84年。(2)燕刺王:燕王劉旦。《武五子傳》有其傳。

  元鳳元年七月己亥晦(1),日有食之,幾盡,在張十二度(2)。劉向以為己亥而既,其占重(3)。后六年,宮車晏駕(4),卒以亡(無)嗣。

  (1)元鳳元年:前80年。己亥:《昭紀》作“乙亥”,誤。(2)張: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五宿。(3)占重:謂預測后果極為嚴重。孟康曰:“巳,土;亥,水也。純陰,故食為最重。”孟氏只言日食最重,尚未說及占重。(4)宮車晏駕:謂昭帝崩。

  宣帝地節元年十二月癸亥晦(1),日有食之,在營室十五度(2)。

  (1)地節元年:前69年。(2)營室:即“室宿”。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六宿。

  五鳳元年十二月乙酉朔(1),日有食之,在婺女十度(2)。

  (1)五鳳元年:前57年。(2)婺女:即“女宿”。二十八宿之一。北方七宿之第三宿。

  四年四月辛丑朔(1),日有食之,在畢十九度(2)。是為正月朔,慝未作,《左氏》以為重異。

  (1)(五鳳)四年:前54年。朔:《宣紀》作“晦”。(2)畢: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五宿。

  元帝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1),日有食之,在婁八度(2)。

  (1)永光二年:前42年。(2)婁: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二宿。

  四年六月戊寅晦(1),日有食之,在張七度(2)。

  (1)(永光)四年:前40年。(2)張: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南方七宿之第五宿。

  建昭五年六月壬申晦(1),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因入。

  (1)建昭五年:前34年。

  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朔(1),日有食之,其夜未央殿中地震(2)。谷永對曰:“日食婺女九度,占在皇后。地震蕭墻之內(3),咎在貴妾。二者俱發,明同事異人,共掩制陽,將害維嗣也。亶(但)日食,則妾不見(現);亶(但)地震,則后不見(現)。異日而發,則似殊事;亡(無)故動變,則恐不知。是月后妾當有失節之郵(尤)(4),故天因此兩見(現)其變。若曰,違失婦道,隔遠眾妾,妨絕繼嗣者,此二人也(5)。”杜欽對亦曰:“日以戊申食,時加未。戊未,土也,中宮之部。其夜殿中地震,此必適(嫡)妾將有爭寵相害而為患者。人事失于下,變象見(現)于上。能應之以德,則咎異消;忽而不戒(6),則禍敗至。應之,非誠不立,非信不行。”

  (1)建始三年:前30年。(2)未央殿:未央宮大殿。(3)蕭墻:門屏,古代宮室用以分隔內外的當門小墻。(4)郵:同“尤”,過也。(5)此二人:指許皇后、班婕好。參考《谷永傳》、《外戚傳》。(6)忽:疏忽;不重視。

  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晦(1),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劉向對曰:“四月交于五月,月同孝惠(2),日同孝昭。東井,京師地,且既,其占恐害繼嗣。”日蚤(早)食時,從西南起。

  (1)河平元年:前28年。(2)月同孝惠:何焯曰:“孝惠時以十月為歲首,今食于夏正之月,雖變之大者,月固不同也。”何說是。

  三年八月乙卯晦(1),日有食之,在房(2)。

  (1)(河平)三年:前26年。(2)房: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東方七宿之第四宿。

  四年三月癸丑朔(1),日有食之,在昴(2)。

  (1)(河平)四年:前25年。(2)昴: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四宿。

  陽朔元年二月丁未晦(1),日有食之,在胃(2)。

  (1)陽朔元年:前24年。(2)胃: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西方七宿之第三宿。

  永始元年九月丁巳晦(1),日有食之(2)。谷永以京房《易占》對曰:“元年九月日蝕,酒亡(無)節之所致也(3)。獨使京師知之,四國不見(現)者,若曰,湛(沈)湎于酒,君臣不別,禍在內也。”

  (1)永始元年:前16年。(2)日有食之:《成紀》不書。(3)酒無節之所致:《補注》引葉德輝曰:《開元占經》九引京房《易傳》曰:‘人群荒酒無節,則日蝕,乍青,乍黑,乍赤。’”

  永始二年二月乙酉晦(1),日有食之。谷永以京房《易占》對曰:“今年二月日食,賦斂不得度,民愁怨之所致也。所以使四方皆見(現),京師陰蔽者,若曰,人君好治宮室,大營墳墓,賦斂茲(滋)重(2),而百姓屈竭(3),禍在外也。”

  (1)永始二年:前15年。(2)茲:通“滋”。更加。(3)屈竭:竭盡。

  三年正月己卯晦(1),日有食之。

  (1)(永始)三年:前14年。

  四年七月辛未晦(1),日有食之。

  (1)(永始)四年:前13年。

  元延元年正月己亥朔(1),日有食之。

  (1)元延元年:前12年。

  哀帝元壽元年正月辛丑朔(1),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在營室十度,與惠帝七年同月日。

  (1)元壽元年:前2年。

  二年三月壬辰晦(1),日有食之。

  (1)(元壽)二年:前1年。三月:《哀紀》作“夏四月”。

  平帝元始元年五月丁巳朔(1),日有食之,在東井。

  (1)元始元年:即公元1年。

  二年九月戊申晦(1),日有食之,既。

  (1)(元始)二年:即公元2年。

  凡漢著紀十二世(1),二百一十二年(2),日食五十三,朔十四,晦三十六,先晦一日三。

  (1)漢十二世:高帝、惠帝、呂后、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2)二百一十二年:自前206年至公元6年。

  成帝建始元年八月戊午(1),晨漏未盡三刻(2),有兩月重見(現)。京房《易傳》曰:“‘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征,兇(3)。’言君弱而婦強,為陰所乘,則月并出。晦而月見(現)西方謂之脁(4),朔而月見(現)東方謂之仄(側)慝(匿)(5),仄(側)慝(匿)則侯王其肅,脁則侯王其舒。”劉向以為脁者疾也。君舒緩則臣驕慢,故日行遲而月行疾也。仄(側)慝(匿)者不進之意,君肅急則臣恐懼,故日行疾而月行遲,不敢迫近君也。不舒不急,以正失之者,食朔日。劉歆以為舒者侯王展意顓(專)事,臣下促急,故月行疾也。肅者王侯縮朒不任事(6),臣下弛縱(7),故月行遲也。當春秋時,侯王率多縮朒不任事,故食二日仄(側)慝(匿)者十八,食晦日脁者一,此其效也。考之漢家,食晦脁者三十六,終亡(無)二日仄(側)慝(匿)者,歆說信矣。此皆謂日月亂行者也。

  (1)建始元年:前32年。八月戊午:八月二十七日。(2)晨漏未盡三刻:古時以漏壺為計時器。因壺部件上刻符號表時間,晝夜百刻。晨漏未盡三刻,乃大清早。(3)《易傳》曰等句:引文為《易·小畜》上九爻辭。貞:占卜。厲:禍患。幾:疑惜為“既”。月既望:月望之后。征:征伐。(4)脁(tiǎo):夏歷月底月現地西方。(5)側匿:夏歷每月初一早晨,月現于東方。參考“朒”。孟康曰:“脁者,月行疾在日前,故早見。側匿者,(月)行遲在日后,當沒而更見。”(6)朒(nù):行動遲緩貌。引申為退怯貌。(7)弛縱:放縱。

  元帝永光元年四月(1),日色青白,亡(無)景(影)(2),正中時有景(影)亡(無)光(3)。是夏寒,至九月,日乃有光(4)。京房《易傳》曰:“美不上人,茲謂上弱,厥異日白,七日不溫。順亡(無)所制茲謂弱(5),日白六十日,物亡(無)霜而死。天子親伐,茲謂不知,日白,體動而寒。弱而有任,茲謂不亡,日白不溫,明不動。辟愆公行(6),茲謂不伸,厥異日黑,大風起,天無云,日光暗。不難上政,茲謂見過,日黑居仄(側),大如彈丸(7)。”

  (1)永光元年:前43年。(2)無影:日下無影。(3)無光:無光曜。(4)是夏寒等句:《元紀》不載。亦見《劉向傳》。(5)順無所制:君順從于臣下,無所能制。(6)辟愆公行:君有過失而公行之。辟(bì):君。愆(qiān):罪過;過失。(7)日黑居側,大如彈丸:這是關于太陽黑子的記載。比其稍早的帛書天象圖(馬王堆漢墓出土)中紅太陽里站著一只烏黑的鳥,乃關于太陽黑子形象化的記載。

  成帝河平元年正月壬寅朔(1),日月俱在營室,時日出赤。二月癸未(2),日朝赤,且入又赤,夜月赤。甲申(3),日出赤如血,亡(無)光,漏上四刻半,乃頗有光,燭地赤黃(4),食后乃復。京房《易傳》曰:“辟不聞道茲謂亡,厥異日赤。”三月乙未(5),日出黃,有黑氣大如錢,居日中央(6)。京房《易傳》曰:“祭天不順茲謂逆,厥異日赤,其中黑。聞善不予,茲謂失知,厥異日黃。”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故圣王在上,總命群賢,以亮天功(7),則日之光明,五色備具,燭耀亡(無)主(8);有主則為異,應行而變也。色不虛改,形不虛毀,觀日之五變,足以監(鑒)矣。故曰“縣(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此之謂也(9)。

  (1)河平元年:前28年。(2)二月癸未:二月十三日。(3)甲申:(二月)十四日。(4)燭:照也。(5)三月乙未:三月辛丑朔,無乙未。(6)有黑氣大如錢,居日中央:這也是關于太陽黑子的記載。(7)亮天功:順天道之意。(8)燭耀:照耀。(9)以上言日月亂行,日光有異附見。

  嚴公七年“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現),夜中星隕如雨(1)”。董仲舒、劉向以為常星二十八宿者,人君之象也;眾星,萬民之類也。列宿不見(現),象諸侯微也;眾星隕墜,民失其所也。夜中者,為中國也(2)。不及地而復,象齊桓起而救存之地(3)。鄉(向)亡(無)桓公,星遂至地,中國其良絕矣(4)。劉向以為夜中者,言不得終性命,中道敗也。或曰象其叛也,言當中道叛其上也。天垂象以視(示)下,將欲人君防惡遠非(5),慎卑省微(6),以自全安也。如人君有賢明之材,畏天威命,若高宗謀祖己(7),成王泣《金縢》(8),改過修正,立信布德,存亡繼絕,修廢舉逸(9),下學而上達(10),裁什一之稅(11),復三日之役(12),節用儉服,以惠百姓,則諸侯懷德,士民歸仁,災消而福興矣。遂莫肯改寤(悟),法則古人(13),而各行其私意,終于君臣乖離,上下交怨。自是之后,齊、宋之君弒(14),譚、遂、邢、衛之國滅(15),宿遷于宋(16),蔡獲于楚(17),晉相弒殺,五世乃定(18),此其效也。《左氏傳》曰:“恒星不見,夜明也;“星隕如雨,與雨偕也。”劉歆以為晝象中國,夜象夷狄。夜明,故常見(現)之星皆不見(現),象中國微也。星隕如雨”,如,而也,星隕而且雨,故曰“與雨偕也”,明雨與星隕,兩變相成也。《洪范》曰:“庶民惟星。”《易》曰:“雷雨作,解(19)。”是歲歲在玄枵(20),齊分野也。夜中而星隕,象庶民中離上也。雨以解過施,復從上下,象齊桓行伯(霸),復興周室也。周四月,夏二月也(21),日在降婁(22),魯分野也。先是,衛侯朔奔齊,衛公子黔牟立,齊帥(率)諸侯伐之,天子使使救衛。魯公子溺專政,會齊以犯王命(23),嚴弗能止(24),卒從而伐衛,逐天王所立(25)。不義至甚,而自以為功,民去其上,政繇(由)下作,尤著,故星隕于魯,天事常象也。

  (1)莊公七年:前687年。四月辛卯:四月五日。恒星:常見之星。(2)中國:指中原地區的國家。(3)齊桓:齊桓公,春秋五霸之一。(4)良:猶:“信”。(5)遠:離也。(6)省:察也。(7)高宗:謂殷王武丁。祖巳:武丁之臣。師古曰:“殷之武有雊雉之異,而祖己訓諸工,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訓》。”(8)成王:周成王。《金縢》:《尚書》篇名。師古曰:“武王有疾,周公作金縢之書為王請命,王翌日乃瘳。后武王崩,成王即位,管、蔡流言,而周公居東。天大雷電以風,禾盡偃,大木斯拔。王啟金縢,乃得周代武王之說,(成)王執書以位,遣使者逆(周)公。(成)王出郊,天乃雨,反風,禾則盡起。”(9)逸:逸民。(10)下學:謂博謀于群下。上達:謂通于天道而畏威。(師古說)。(11)裁:決定。什一之稅:十分稅其一。(12)復三日之役:一年只要老百姓服役三天。(14)法則:效法;學習。(15)齊、宋之君弒:魯莊公八年,齊無知弒君諸兒,十二年宋萬弒其君捷。(16)譚、遂、邢:皆春秋時小國名。譚,在今山東章丘縣西。遂,在今山東泰安市西南。邢,初在今河北邢臺市,后移至今山東聊城西南。衛:春秋時國名。在今河南省北部。魯莊公十年齊侯滅譚,十三年齊人滅遂,魯閔公二年狄人入衛,魯僖公二十五年衛侯煅滅邢。(17)宿遷于宋:魯莊公十年宋人遷宿而取其地。宿:春秋時小國名。在今山東東平縣東南。(18)蔡獲于楚:魯莊公十年楚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19)晉相弒殺,五世乃定:晉國相繼弒殺奚齊、卓子、懷公。自晉獻公至文公返國,凡易五君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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