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漢代的春秋決獄答。
“春秋決獄”是指以儒家經典 ( 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它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必然產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精華》中說 :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決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春秋》之義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再對案件作出裁決。
春秋決獄的影響而言,它兼顧事實和動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經典不具有法的規范性和確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諳曉儒術,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敗的局面。
春秋決獄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審判方式。除了對律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開辟了引禮入法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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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訟,止令同居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所,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諸婦輒代男子告辯爭訟者,禁之,若親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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