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乘坐高鐵時,未按照車票規定的座位乘車,霸占他人座位,經鐵路公司的工作人員 多次勸說,孫某仍不將座位讓出,事后,鐵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 給予孫某 治安罰款 200 元的處罰,鐵路客運部門則將孫某的有關信息記錄在鐵路征信體系中,禁止 其 180 天內乘坐火車。
(1). 該事件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關系?
(2). 該事件體現了何種法律價值沖突?
問題一答案:
1、孫某與被占座乘客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平權型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 同時孫某占用他人座位的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由此產生保護性法律關系。
2、孫某購票乘坐高鐵,與鐵路公司的客運合同成立平權型法律關系,調整型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孫某案車票所定座位乘車,屬于違約行為,進而與鐵路公司成立保護性法律關系。
3、因孫某占座被鐵路公安機關罰款 200 元和被鐵路客運部門列入征信系統并被禁乘火車,屬于隸屬型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
問題二答案:
1、孫某占用其他乘客座位,體現了兩個個體之間自由與自由的沖突。
2、孫某的占座行為,破壞了正常的乘車秩序,同時體現了自由與秩序之間的沖突。
暫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