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訟,止令同居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 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所,諸致仕得代官, 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 所司毋侵撓之。諸婦輒代男子告辯爭訟者,禁之,若親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 不在禁例。
(1).元朝訴訟代理適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
(2). 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訴訟 ?有何例外?
(3). 如何評價元朝訴訟代理制度 ?
問題一答案:
元朝允許訴訟代理的一般情形包括:
1、年老、殘疾或行動不便者,除謀反大逆及,子孫不孝及親屬之間互相侵犯等不適合代理的情形外,可由其親屬中了解案情始末的男子代為訴訟。
2、退休或暫時離任的官員,可以由家人代為訴訟。
問題二答案:
根據材料,除謀反大逆及,子孫不孝及親屬之間互相侵犯等必須自訴者外,元朝限制婦女的訴訟資格,禁止婦女代理訴訟。但喪夫無子的婦女或家中雖有男子但因不可抗力無法參與訴訟的情形除外。
問題三答案:
元朝的訴訟代理制度在保護當事人訴權方面有一定的進步,在一定范圍內方便了老弱殘疾等弱勢群參與訴訟活動,但在允許代理的案件范圍上仍然非常有限,特別是對女性的訴訟權利保護上欠缺明顯,反映了當時立法者的認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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