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結合法理學和憲法學原理,論述人權的內涵以及人權保障在我國憲法的體現?
所謂人權,是指人之之所以為人就應當享受的權利。作為一種觀念,人權伴隨近代啟蒙運動所提出“天賦人權”的政治口號不斷產生發展。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在世界歷史上第一次宣示了人權的不言自明與不可剝奪,被馬克思稱之為世界上的第一個“人權宣言”。從性質上看,人權具有以下特點:
1、人權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人即可以享受人權,人權表明了人格的尊嚴與平等。
2、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 根據馬列理論, 人權的觀念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伴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別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3、人權的具有開放性:人權的觀念體現了對人的重視和尊重,伴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的內涵也在不斷地豐富和發展。
4、人權具有國際性:當今世界,人權作為一種觀念,廣泛的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越來越多的國際標準人權文件不斷出臺,人權觀念深入人心,保障人權成為世界各國的廣泛共識。人權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保障人權構成法律的重要任務和追求。同時人權也是法律權利,特別是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和本源,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本身就是人權憲法化的重要表現。我國憲法歷來高度重視對人權的保障,從共同綱領開始,我國在歷部憲法中都以專門章節的形式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舉公民的基本權,保障人權。現行 1982 年憲法更是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凸顯了公權源于私權的先進理念,不斷擴大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加強人權保障。其后我國積極參與人權觀念的國際推廣,加入多個國際人權公約。
其后,我國不斷突破人權認知上的局限,在 2004 年修憲中明確規定了人權條款,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這是我國《憲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權”的概念,確立了基本人權的原則,人權條款對于理解憲法基本權利提供了指引。人權條款入憲,明確提出了國家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義務,強化了國家對人權保護只能,同時也為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憲法規范基礎,生命權,隱私權等未被憲法明確列舉的公民權利,都可以借由人權條款進行憲法保護,在實質上擴大了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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