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設立一合企業。 2014 年 8 月,該合伙企業欠星月公司貸款 36 萬元,同年10 月,丙經甲、乙同意退伙,依約承擔了 15 萬元的合伙債務。 2015 年 2 月,丁經甲、乙同意入伙,并約定丁對入伙前該合伙企業所欠債務不承擔責任。對該合伙企業欠星月公司的債務應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有
A、甲ABCD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