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與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攜匕首到余家盜竊,物色一段時間后,未發現可盜財物。此時,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動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詞。甲怕被余某認出,用匕首刺死余某,倉皇逃離。(事實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跡,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盤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領,試圖將其帶走。甲懷疑遇上劫匪,與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開黑車經過此地,見狀停車,和甲一起毆打程某。程某邊退邊說:“你們不要亂來,我是警察。”甲對乙說:“別聽他的,假警察該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輕傷。(事實二)
司機謝某見甲、乙打人后駕車逃離,對乙車緊追。甲讓乙提高車速并走“蛇形”,以防謝某超車。汽車開出2公里后,乙慌亂中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向路中間的水泥隔離墩。謝某剎車不及撞上乙車受重傷。趕來的警察將甲、乙抓獲。(事實三)
在甲、乙被起訴后,甲父丙為使甲獲得輕判,四處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劉某是法院刑庭庭長,遂托丁將15萬元轉交劉某。丁給劉某送15萬元時,遭到劉某堅決拒絕。(事實四)
丁告知丙事情辦不成,但僅退還丙5萬元,其余10萬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無論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絕退還余款10萬元。丙向法院自訴丁犯有侵占罪。(事實五)
問題:
1.就事實一,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實二,對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實三,甲、乙是否應當對謝某重傷的結果負責?理由是什么?
4.就事實四,丁是否構成介紹賄賂罪?是否構成行賄罪(共犯)?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理由分別是什么?
5.就事實五,有人認為丁構成侵占罪,有人認為丁不構成侵占罪。你贊成哪一觀點?具體理由是什么?
1、甲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應當成立盜竊罪(未遂)。如暴力行為不是作為壓制財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視情況單獨定罪。在盜竊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搶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發現罪犯的盜竊行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殺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財物,故對甲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不能對甲定搶劫罪。
2、甲、乙的行為系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確告知是警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觀上有過失。但是,過失行為只有在造成重傷結果的場合,才構成犯罪.甲、乙僅造成輕傷結果,因此,對于事實二,甲、乙均無罪。
3、在被告人高速駕車走蛇形和被害人重傷之間,介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如對車速的控制不當等)。謝某的重傷與甲乙的行為之間,僅有條件關系,從規范判斷的角度看,是謝某自己駕駛的汽車對乙車追尾所造成,該結果不應當由甲、乙負責。
4、①丁沒有在丙和法官劉某之間牽線搭橋,沒有促成行賄受賄事實的介紹行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幫助丙實施行賄行為,構成行賄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觀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并無收受財物的意思,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1)構成。
理由:①丁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②無論丙對10萬元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10萬元都不屬于丁的財物,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
③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不構成。
理由:①10萬元為賄賂款,丙沒有返還請求權,該財物已經不屬于丙,因此,丁沒有侵占“他人的財物”。②該財產在丁的實際控制下,不能認為其已經屬于國家財產,故該財產不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此,不能認為丁雖未侵占丙的財物但侵占了國家財產。③如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丙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其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1、[考點]盜竊罪;搶劫罪
[解析]本題注意,搶劫行為的實質是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要轉化為搶劫行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必須發現了被盜竊、詐騙、搶奪的事實,與行為人發生沖突后,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轉化為搶劫。本案中,甲因為害怕被認出而殺人,其殺人的行為不符合轉化犯的成立要件,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考點]假想防衛;事實認識錯誤
[解析]本題屬于事實認識錯誤,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該按照行為人認識的事實定罪,故甲、乙是假想防衛。根據具體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3、[考點]因果關系
[解析]本題注意,本案中,被害人跟車過近,且對車速控制不當的過失行為才是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要原因。即這是被害人應該自我負責的行為,甲、乙不用承擔責任。此外這里涉及客觀歸責理論,客觀歸責分為三個層次:行為是否制造不被容許的危險;危險行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態上導致結果的發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范疇內。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件才能認定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規范評價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甲、乙走“蛇形”的行為與結果發生這種因果流程不在交通肇事罪規范要件的效力內,故不具有客觀上的聯系。
4、[考點]介紹賄賂罪;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解析]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只能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而不能實施更多的親自參與權錢交易的行為,否則可能構成行賄罪或受賄罪共犯,這說明介紹賄賂罪的成立范圍極其有限。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客觀上必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且主觀上具有由其本人直接收受財物的意思,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果該近親屬僅有為國家工作人員轉交賄賂物的意思的,只能視情形構成行賄罪或受賄罪共犯。
5、[考點]侵占罪
[解析]本題為開放性題型,提醒考生在復習過程中要關注在哪些問題上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并對各種學術觀點有所了解,做到全面掌握爭議觀點即可做對這類題型。解答本題最為核心的是:在民法上沒有返還請求權時,刑法上能否得出不法委托人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主張侵占罪說的會認為:刑法和民法的目的不同,因此要對侵占不法委托物的行為進行處罰;反對成立侵占罪的觀點則強調維持刑法和民法立場的統一性,否定不法委托人的返還請求權,從而從規范上否定財物被侵占。
陳某與劉某二人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如就祖傳字畫的繼承權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并將自動履行其裁決。"后雙方果然在繼承問題上發生爭議,試問雙方解決爭議的可行法律途徑是什么
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200元,衣物損失1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甲某為某教育委員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偽造民辦教師名冊,從 1998 年 2 月貪 污 2300 元,1999 年 5 月貪 污 1800 元,2000年 11 月 3400元。對于甲某的行為()。
關于單位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