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系某工藝品進出口公司 ( 國有) 特藝科、包裝科業務員。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調拔紙張給該社。潘提出白版紙,玻璃紙每令分別加收 15 元和 25 元“獎 金”。印刷社領導研究認為,即便付“獎金”,也比買高價紙張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 社先后 9 次向潘買 紙,潘本人從中獲款 1 萬多元。另外,潘某還違反規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廠 低價賣出 30 多 噸白版紙,從中獲取好處費 1 萬多元。 問:潘某前后兩次行為構成了什么罪 ? 2.張甲因事與鄰居李乙發生爭吵,李乙動手打了張甲,致使張甲輕微腦震蕩、 鼻孔出血。 張甲請求本縣公安局予以處理。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的規定,裁決 給予李乙警告和罰款 250 元的處罰。
問:縣公安局對李乙的處罰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潘某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 人財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潘某的職責就是 管理紙張的銷售,他在銷售過程中,訂立名目,從中索取“獎金”和接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 已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規定, 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潘某正好具備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符合受賄罪的主體特征。 所以,被告人潘某構成了受賄罪。
2、縣公安局對李乙的處罰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主要包 括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切行政權的存在、 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毆打他人, 造成輕微傷害的”,處 15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據此,縣公安局對李乙的處罰行 為有兩點違法:對李乙的罰款超過法律規定的 200元的限額, 明顯違法;給予李乙警告、罰款雙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并處往往是針對情節較嚴重的情形,是對違法者的從重處罰。適用并處,不僅要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并處”,而且還須具備法定情節,否則不能適用并處。顯然,縣 公安局對李乙的并處是違法的。因此,縣公安局對李乙的并處罰行為違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因此,縣公安局對李乙的處罰行為違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是違法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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