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滯期費和速遣費的含義。
(一)滯期費的含義
按照《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解釋規則》解釋,滯期是指“因不是出租人責任所造成的,超過裝卸時間的船舶遲延而付給出租人的約定金額。滯期不適用裝卸時間的除外規定”。滯期費等于滯期時間和約定的滯期費率的乘積。
(一)速遣費的含義
速遣費(dispatch money)等于速遣時間與約定的速遣費率的乘積。
承租人所用的實際裝卸時間少于合同規定的允許時間,節省部分的時間即為速遣時間。對此,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主張速遣費。
根據航運慣例,速遣費率通常是滯期費率的一半(demurrage and half dispatch, DHD),除非合同另有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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