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內容。
一、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主要有以下:
1、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的回避是各國回避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2、直系血親關系。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在法律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自然血緣聯系的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和血親相等,如蕎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情況稱之為律擬制直系血親。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在法律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自然血緣聯系的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
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和血親相等,如蕎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情況稱之為律擬制直系血親。
4、近姻親關系。
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目前,法律對“近姻親”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傳統習慣,近姻親關系應當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公務員回避的形式
1、公務員回避的形式。
任職回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
公務員地域回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成長地等任職。
3、公務回避。
公務回避, 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 遇有法定情形, 避免影響正當履行公務而進行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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