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以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行為是: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
(4)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暫無解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設立的,其中D、E、F三資料僅供參考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公司設立三年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公司內部矛盾加劇。股東們要求董事長A召集股東大會遭到拒絕,副董事長D遂主動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擬罷免董事長和修改公司章程。
請問:
(1)作為發起人,D、E、F三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是否影響公司的合法設立,為什么?
(2)召開股東大會是誰的權限?D在什么條件下才能主持召開股東大會?
(3)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什么條件
(4)公司財務負責人B被股東大會任命為兼任公司監事會成員,B能否接受,為什么?
下列選項中屬于要約的是()
票據權利取得的方式有()
A與燃氣公司訂立了供氣合同,但A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交款,期間6月1日,氣費價格上調,此時A應當()
名詞解釋:“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