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著作權法》針對技術措施保護的相關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在修訂前并沒有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方面的規定。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CT和WPPT的規定以及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在第47條第(6)項規定了技術措施法律保護的問題,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等所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技術措施的”屬于侵權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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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站是一家提供網絡商品拍賣的電子商務公司。小麗在該網站“好美化妝品”賣家發現,其出售的某化妝品比她在商店里購買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細核對了網上商品介紹及相關圖片后,小麗按既定購物流程購買了該化妝品。隨后,小麗發現網上購得的化妝品屬于假貨。在與賣家協商退貨不成又無法獲知賣家詳細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小麗將該網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判決該網站賠償損失。但是,法院并沒有采納小麗的訴求。因為,“好美化妝品”是根據該網站的服務協議開設的網店,該網站僅提供買賣雙方的交易平臺,并在網頁上提示,并不保證賣家所賣商品的真偽。在小麗尋找賣家時,該網站也盡其所能地提供了賣家注冊時的聯系方式。
根據案例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從案例引發的事實,思考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該網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額(或稱營業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稅種是()
狹義的電子合同形式可以是()
計算機及網絡的犯罪黑數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