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IAP)在網絡廣告中的義務。
IAP的地位類似于郵電、電信業者,只是為信息的傳播提供“傳輸管道”,不能對信息進行編輯。因此IAP只承擔有限的事后控制義務,即負有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采取阻止侵權信息繼續傳播的義務。
暫無解析
網絡隱私的侵權方式主要包括()
版權保護技術措施是指()
采用技術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電子簽名法是()
某網站是一家提供網絡商品拍賣的電子商務公司。小麗在該網站“好美化妝品”賣家發現,其出售的某化妝品比她在商店里購買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細核對了網上商品介紹及相關圖片后,小麗按既定購物流程購買了該化妝品。隨后,小麗發現網上購得的化妝品屬于假貨。在與賣家協商退貨不成又無法獲知賣家詳細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小麗將該網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判決該網站賠償損失。但是,法院并沒有采納小麗的訴求。因為,“好美化妝品”是根據該網站的服務協議開設的網店,該網站僅提供買賣雙方的交易平臺,并在網頁上提示,并不保證賣家所賣商品的真偽。在小麗尋找賣家時,該網站也盡其所能地提供了賣家注冊時的聯系方式。
根據案例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從案例引發的事實,思考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該網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