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按照文理解釋,可將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解釋為“強奸婦女”BCD
答案:BCD。解析: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字面文義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語境、語法、標點)來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從字面上看,法條并未將“婦女”限定為“妻子以外的人”,故按照文理解釋,可以將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解釋為“強奸婦女”,該結論并未超出“強奸婦女”的文義范圍。婚姻不是賣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仍享有性自主權,即便作為人妻,兩人之間的性行為在事實上也完全可能違背妻子的意志。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然可以解釋為“強奸婦女”,在客觀不法層面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婚內強奸是否最終能夠成立強奸罪,還需要綜合考慮證據證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問題。A項正確,不當選。
雖然《刑法》對搶劫罪與強奸罪的手段行為均使用了“暴力、脅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搶劫罪與強奸罪的罪質不同,因而兩罪中“暴力、脅迫”的含義有別。其一,“暴力”的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性暴力,即以劫財為目的先殺人后取財的,也構成搶劫罪;而強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性暴力,即以性交為目的先殺人后與其性交的,該性交行為不再構成強奸罪,而是侮辱尸體罪。其二,“脅迫”的內容不同。搶劫罪中的脅迫,只限于以暴力為內容進行脅迫,即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所脅迫的暴力內容;而強奸罪中的脅迫,既可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故對搶劫罪與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不能作相同的解釋。B項錯誤,當選。
首先,當然解釋所比較的兩個行為應屬于性質相同、輕重程度不同的兩個行為,如果性質不同,則不能進行當然解釋推理。寵物和嬰兒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對象,體現不同的法益,故搶劫寵物和搶劫嬰兒不能進行當然解釋的推理。其次,當然解釋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當然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條文用語的文義范圍。嬰兒不是搶劫罪的對象(不能將嬰兒評價為“財物”),搶劫嬰兒的行為超出了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對以收養為目的搶劫嬰兒的行為不可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C項錯誤,當選。
在刑法中設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時放棄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處于危險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結果的發生。故對中止犯中的“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只能解釋為自動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結果不發生,不能解釋為自動采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因為這種情形不能實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避免犯罪既遂結果的發生)。D項錯誤,當選。
故本題選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