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為吸毒人員,且關系密切。乙因買不到毒品,多次讓甲將自己吸食的毒品轉讓幾克給乙,甲每次均以購買價轉讓毒品給乙,未從中牟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ABCD
根據刑法理論,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毒品;客觀要件——販賣行為;主觀要件——故意;主體——一般主體。其中的“販賣”是指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販賣毒品罪不是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行了倒賣和銷售的行為,即可以構成該罪,由此A的說法錯誤。販賣毒品罪也不以獲利為要件,B的說法錯誤。甲以購買價格轉讓毒品,實際上是倒賣,因此成立販賣毒品罪,的說法錯誤。雖然《刑法》沒有將吸食毒品規定為犯罪,但是這并不影響甲販賣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騙丙說:“我是乙的新任秘書,乙上班時好象忘了帶提包,讓我來取。”丙信以為真,甲從丙手中得到提包(價值3300 元)后逃走。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關于罪過,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關于《刑法》分則條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案情:
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