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D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情況下,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積極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中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選項A說法正確。何為“淫穢物品”,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才能認定,因此屬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同時,“淫穢物品”屬于行為對象,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選項B說法正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只需進行一般認識活動即可判斷,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構成犯罪的要件,為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選項C說法正確。“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應為行為人的故意、過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的規定中并沒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因此屬于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選項D說法錯誤。“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要素,是行為人的客觀特征,而非行為人內心、主觀方面的內容,因此屬于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另外,對何種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不需要進行價值判斷,因而“國家工作人員”屬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而非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數罪并罰?()
案情:
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托,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后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尸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說“真不該一時沖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并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后,趙某一人挖坑并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么,只是反復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
一個月后,孫某對趙某說:“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后,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贗品,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
問題:
1.關于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關于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說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
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關于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
5.孫某將贗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仲裁庭能夠作出不同的裁決。下列相關仲裁裁決的說法哪些是準確的?
下列哪些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于不作為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