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D
選項A錯誤。自2012年以來,對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要件,根據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來看改變了傳統的觀點,采納的是新觀點。新觀點認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為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言,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的。
選項B錯誤。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聯絡。當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時,即使各自故意的內容并不完全相同,也無妨其相互協作。因此,雖然在多數情況下,共同故意表現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在犯意重合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選項C錯誤。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分三種情況:(一)雙方罪名與法定刑相同;(二)雙方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三)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即片面的對向犯。在片面的對向犯,因為不處罰的那一方不被評價為犯罪,雙方當然不會構成共同犯罪。
選項D正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協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實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實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幫助。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的幫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