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一人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可按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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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降職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對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