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
A、安全評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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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如下哪些資金投入或安全費用的要求:()
a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
b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c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d安全生產培訓經費;
e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未依法取得()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
根據《安全生產法》,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