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中的貨物運輸保險與貨物保價運輸的區別和特點。
貨物運輸保險是保險公司辦理的社會保險形式,由社會團體所有成員分擔損失的一種風險防范機制,而保險公司對于運輸過程并沒有相應的監察和保障措施手段。.而鐵路保價運輸則是由運輸工具承運人直接辦理的運輸責任補償,其貨運事故、損失是直接與鐵路運輸責任人聯系的。鐵路運輸企業通過加強對貨物運輸全過程的管理,用相應的鐵路法規文件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加強和改進各種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降低貨物損失,充分尊重和維護托運人的合法權益。
從理論上講,保價運輸和運輸保險的區別如下:
(1)責任依據的法律不同:保價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鐵路運輸法規,而保險依據的法律是保險法規。
(2)責任基礎不同。保價責任的基礎主要是因鐵路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責任主要是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根據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貨物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投保人補償后,有向鐵路追賠的權利。
(3)目的不同。保價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鐵路限額賠償不足以補償托運人損失而設立的一種特殊的運輸制度;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社會救濟問題。前者是運輸責任的延續,后者是一種社會補償的方式。
(4)對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同。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作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有條件對保價貨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對鐵路保價運輸的貨物實行負責運輸。費、邊境口岸的交接換裝費、委托代理交付到達國和過境國的鐵路運費,直到到達站的車板交貨。
(2)貨主或發貨人在托運貨物時,只交納發運國從發站到邊境的發運國鐵路運費和在貨物出境前的所有雜費,而出境后的換裝費、到達國的鐵路運費和到達站的所有雜費則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到達車站交付。
(3)貨主或發貨人在托運發往第三國貨物時,交納從發站到邊境口岸站的發運國鐵路運雜費,而過境國的鐵路運雜費可以由發貨人或收貨人在過境國的代理交付,到達國的鐵路運雜費,則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到達車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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