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是根據(jù)犯罪的一般客體對犯罪進行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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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就是犯罪對象。()
對單位犯罪主體的處罰,我國上前立法上一律采取既對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又對單位的責任人追究相應(yīng)的刑事責任的做法。()
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實施。
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
在對刑法某一條款進行解釋時,只能采用一種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