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我國稅法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進步與不足。
一、目前實施的稅收法律總體上而言,對納稅人的權利還是給予了比較充分的保護,尤其是 2001 年 4 月修訂的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后出臺的《實施細則》 ,基本上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
1、新《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比原《稅收征管法》更具體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控告權;檢舉權等等。而《實施細則》一方面給予了進一步具體明確的規定;
2、另一方面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實現了突破,如第 67 條第 2 款規定,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第 36 條規定,對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易征收等申報納稅方式。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精神。
二、 但是,在看到立法進步的同時,我們也應當關注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1、在中國憲法中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的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為其他基本法律提供了明確的立法依據和立法淵源。
2、 中國法律法規對于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只是維護納稅人權利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如何使這些法定權利落到實處。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尤其是經濟落后、稅源不豐的地區而言,時有執行狀
3、權利救濟方式的執行不佳。稅收執法過程中,納稅人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正在于救濟方式的執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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