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與乙簽訂一份合同,根據此合同,甲簽發并承兌了一張以乙為收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當丙向甲的開戶銀行丁提示付款時,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為被告以票據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此時,因乙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擔票據責任,免除自己的票據責任。
問:(1)銀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絕付款是否合法?為什么?
(2)丙以甲為被告提起票據訴訟,是否適當?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為案件第三人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1)合法。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當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出票人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符合銀行對其資信要求, 否則, 銀行將拒絕承兌。
(2)適當。因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 26 條之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持票人丙不能承兌, 可以以出票人甲為被告主張票據權利。
(3)不可以。甲乙之間的糾紛為基礎關系糾紛,不涉及票據權利。因此甲不得主張將乙追加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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