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肖曹遺筆》對訴狀寫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朱書”就是要寫明訴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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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沈家本主持編撰的對刑事、民事判決書規(guī)定統一格式和寫作內容的著述是()。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fā)現線索等情況,所作的文字記載,稱為()。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決結果應當表述為()。
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維持原判的,應當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