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但《民法通則》并未廢除,在兩法并存共用階段,對于同一事項二者有不同的規定,適用的原則應該是
A、法不溯及既往春秋時期晉文公制定的有關選賢任官的法律是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下列關于村務監督機構的表述,正確的是
我國《民法總則》已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但《民法通則》并未廢除,在兩法并存共用階段,對于同一事項二者有不同的規定,適用的原則應該是
唐朝開元年間,洛陽民人甲,乙共謀盜竊。兩人被抓獲后,經官府審理認定,甲為“造 意者”,屬首犯,乙為從犯,依唐律,甲應處徒二年,對乙應處的刑罰是
諸老廢篤疾,事須爭訟,止令同居親屬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謀反大逆,子孫不孝,為同居所侵侮,必須自陳者所,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與齊民訟,許其親屬家人代訴,所司毋侵撓之。諸婦輒代男子告辯爭訟者,禁之,若親寡居,及雖有子男,為他故所妨,事須爭訟者,不在禁例。
(1).元朝訴訟代理適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訴訟?有何例外?
(3).如何評價元朝訴訟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