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正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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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 30 天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的檢驗、檢測服務。
違反《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規定的,持證人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經復審不合格、或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樂人員證》不予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可以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