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人民政府依據本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集資修建村級小學的決定》,分別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資人民幣100元。王某等10人均不服鄉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資款100元的行為,向本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縣政府的《決定》違法,因而鄉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資款100元的行為,于法無據,特判決:一、撤銷縣政府的《決定》;二、被告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全部返還已收取的集資款。請問:(1)試確定本案的訴訟參加人,并說明理由。(2)縣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1)王某等10人為共同原告,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法院起訴的公民是原告:因同樣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告為共同原告。鄉政府為被告。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全法權益,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縣法院的判決錯誤。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而本案中縣政府的《決定》卻是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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