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沖突的問題時,我國理論界及實務界普遍認同()的原則: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時,應該以()的約定為準;而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高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時,應該以()的規定為準。
A、“就高不就低”;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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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參照法,顧名思義就是用已有工資等級的崗位來對其它崗位進行評估,其操作步驟的正確排列順序是()。
(1) 評估小組根據標準崗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要求等信息,將類似的其它崗 位歸類到這些標準崗位中來;
(2) 在每組中,根據每個崗位與標準崗位的工作差 異,對這些崗位的崗位價值進行調整;
(3) 成立崗位評估小組;
(4) 選出標準崗位;
(5) 確定所有崗位的崗位價值;
(6) 將每一組中所有崗位的崗位價值設置為本組 標準崗位價值。
下列不屬于區域性集體合同涵蓋的行政區劃是()。
核心勞工標準一共有()個公約。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的資格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年以上。
以下不屬于三方機制的特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