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辦煤礦設計年產量3萬t,實際年產量6萬t.立井開拓,中央邊界式通風。該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三違現象嚴重。沒有班前會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業任務和人員安排沒有統一布置和記錄。該礦井下物料及滅火器材存放混亂;一貫使用煤面和煤塊封堵炮孔;用電纜明接頭放炮的現象時有發生。
該礦煤塵具有爆炸性。井下沒有防塵灑水設施,也沒有采取防塵措施,造成井下煤塵積存。事發當天,早8時30分停電后,使用柴油發電機向井下送電。由于電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輪流生產。14時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巧時30分左右開水泵,停南翼電,當時主扇風機和局扇都沒有開啟。17時30分全礦來電,主扇和局扇仍沒有開啟。瓦斯檢測員空班漏檢。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時,工作面口2m處掛在背板上的11個電雷管拖地的引腳線被拖動的電纜明接頭接觸引爆,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傷10人,直接經濟損失38萬元(時值)。
問題:
1.試根據上述資料分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2.根據《安全生產法》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3.提出防止同類事故措施建議。
1.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
(1)由于礦井主扇和局扇風機均未開啟,井下通風不良,造成瓦斯局部積聚;
(2)該礦煤層干燥且煤塵具有爆炸性,而該礦又未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造成井下煤塵積存;
(3)井下火工品和發電設備管理混亂,電雷管存放不當,電纜有明接頭,以致在拖動電纜明接頭碰到電雷管腳線引起雷管爆炸(即點火源),進而導致瓦斯煤塵爆炸。
間接原因:
(1)該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瓦斯檢查員)不具備安全資質,違反《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瓦斯檢查員玩忽職守,空班漏檢;
(3)該礦安全管理不足,表現在許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沒有班前會和交接班制度等;
②三違現象嚴重,如時常違章放炮沒有得到糾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亂;
④該礦從礦長到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訓不足等。
(4)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監管監察不力。
暫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