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與乙簽訂一份合同,根據此合同,甲簽發并承兌了一張以乙為收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當丙向甲的開戶銀行丁提示付款時,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為被告以票據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此時,因乙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擔票據責任,免除自己的票據責任。
問:(1)銀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絕付款是否合法?為什么?
(2)丙以甲為被告提起票據訴訟,是否適當?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為案件第三人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屬于財產稅的稅種是()。
在甲城市注冊的某房地產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設立銷售處,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為()。
論述我國稅法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進步與不足。
中世紀城市法發展的第二個階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