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七類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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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使用單位只要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訂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