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繳納罰款、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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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特種設備所有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必要時還應作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是起重機的核心機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七類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