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狀通用8篇
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的書面文件。它清晰陳述案件事實、理由和訴求。比如詳細說明侵權行為。具有重要法律意義,是啟動訴訟程序的關鍵,促使法院公正裁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一些有關于交通事故起訴狀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起訴狀1
原告:___,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被告:___,男,___年__月___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四川省射洪縣____。
被告:____,女,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住四川省射洪縣____。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6065元,續醫費15425元,鑒定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44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3350元,誤工費3350元,車輛修理費13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駕駛川_______客車,沿從農業園區轉盤沿寶圣大道行駛時,與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等兩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xx年8月5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區支隊做出第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第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損失包括:醫藥費6065元,續醫費15425元,鑒定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44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3350元,誤工費3350元,車輛修理費13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3625元。肇事車輛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二被告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予以立案審理,依法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2
原告(yuangao)一:楊,男,身份證: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溫州市xxx
住所:溫州市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煥明,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廣州市五羊新城東興南路號,電話:
被告一:,男,身份證
住址:四川省富順縣
被告二:廣州市
住址:廣州市天河區車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廣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告四: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就路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連帶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58938元,評估費2800元;
2.判決被告四在交通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判決上述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分許,原告一駕駛原告二所屬的車輛浙C13xxx重型半掛引車在廣惠高速公路自惠東向廣州方向正常行駛;被告一駕駛車牌號為粵AD1233重型半掛引車也行駛在廣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駕駛車輛與原告同方向自惠東向廣州方向行駛,由于被告一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粵AD1xxx車輛與浙C1xxx重型半掛引車發生碰撞,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一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開到華南地區唯一有資質維修此類車型的廣州優駟達商用車服務有限公司(一類機動車維修公司)進行維修,維修期間原告委托了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之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車輛拆檢后經鑒定,車輛損失總價為58525元(見穗華價估(新)〔20xx),而實際維修總價為58938元。
經查證,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請的司機,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被告二指派的運輸任務。而肇事車輛粵AD1xx重型半掛引車屬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險人直接向被告四購買了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現原告的車輛已修復,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共計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原告以實際損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賠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貴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交通事故起訴狀3
原告:李xx(系死者許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北京市房山區;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XXX
原告:龍xx(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貫: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現住:北京市;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楊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塔爾湖鎮,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解放灘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社會統一信用代碼: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路西、和平路東、解放西街南、陽光一號園北C—0—101、401鋪
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系電話:_________X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1248120元;喪葬費908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165元;住宿費4800元;被撫養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費5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按照責任比例分配為人民幣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賠償。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時20分,張某駕駛蒙BK號躍進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達拉特旗昭君鎮Y21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交叉路口時,與沿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史某駕駛的楊某所有的蒙LY號明銳牌小型橋車相撞,造成張某及所駕車乘車人許某當場死亡、史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做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與史某過錯相當,承擔同等責任,許某無過錯,無責任。蒙LYZ505號小型橋車向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
事故發生后,許某、張某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62歲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順自己的兒媳。李xx與許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兒子已成家。從大概20xx年開始許某與李xx被二兒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許某在北京福森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園林綠化員。李xx年輕時在河南太康縣大許寨鄉以種地為生,為撫養三兄弟,也顧不上注意身體,現在上了年紀,大病小病不斷,一直由老伴許某悉心照料。現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發生了重大變故,未來如何獨自生活,害怕成為三個兒子的負擔,多次有輕生的想法。原告失去親人承受著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創傷他人難以體會。從事故發生至今,肇事者從未向原告做過任何表示。在交警隊調解時,被告表示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自己無錢支付其他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者許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的相關標準計算。史某既是楊某的親戚同時也是楊某的雇傭的工人,事發當日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飯發生的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楊某應與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xx、亭某、龍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4
一、訴訟時間點
1、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隊介入調查,待交通隊下發事故認定書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損失提起訴訟。
2、受傷人員在責任認定確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經花費的費用提起訴訟,但本律師認為,作為傷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墊付醫療費等費用,盡量在第一次治療完畢后提起一次訴訟,二次手術并鑒定傷殘后,進行第二次訴訟,這樣既保證了自己的權利,又節省了訴訟資源。
3、作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損失進行鑒定,確定損失額度,便可訴訟,不要耽誤。
二、訴訟前的準備
交通事故案件雖說比較普遍,但卻屬于比較復雜的案件,訴訟前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作為律師從事專業的法律工作都要專心細致,對于普通老百姓簡直是無從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項目大概有醫療費、誤工費、陪伴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案件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財物損失和車輛損失的還包括車輛損失費、停車費、鑒定費、拆解費、定損費及其他財產損失等諸多費用,根據案件的'不同,賠償項目有所差異,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損失費用的項目,基本上都應當在訴訟前將相應損失的證據、標準、計算依據及數額準備好,否則在訴訟中會處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難支持沒有證據的賠償項目。這些復雜的工作,必須做到細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這里需要調查的一般多為保險公司和法人當事人。
再次,需要準備必要的訴訟費、鑒定費及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交通事故起訴狀5
原告:xxx,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人。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
被告:xx保險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地址:xxx。電話:xx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xxx駕駛Fxxx轎車沿xxx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xxx(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傷。xxx市公安局交警認定,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xx市xx醫院診斷為xxx。后經xxx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后,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xx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復印、行軍床192元;鑒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6
原告:陳,女,漢族,19__年2月22日出生,__縣人,住__縣__鎮。
被告:陳,男,漢族,19__年5月24日出生,__區人,住__區。
被告:張,男,漢族,19__年6月10日出生,__區人,住__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4560元、誤工費4560元、交通費5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5年__月__日11時25分許,原告乘坐被告張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經莆田市內荔城路與石室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駕駛的閩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2_年9月__日,城廂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被告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共治療24天,由于兩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原告在病情好轉的的情況下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叁個月,并門診繼續治療。之后,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調本事故的'賠償事宜,兩被告拒不答應。兩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共造成經濟損失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16785—905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_24天),營養費720元(30元/天_24天),護理費4560元(114天_40),誤工費4560元(114天_40),交通費500元。由于兩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訴。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7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___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____對原告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被告____________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發動車號__________________),沿____________路由西向西東行駛至____________路段,與由北往南行過馬路的行人原告胡某相撞,造成原告______受傷的交通事故。岳陽樓交警大隊認定,______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原告______對此次事故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______某被送往____________人民醫院進行治療。____________的傷情非常嚴重,經治療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____________市平安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胡某的傷情鑒定為:____________
1、被鑒定人____________,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外傷,腦軟化灶形成,遺留肢體不自主運動,難以控制,評定為拾級傷殘。
2、雙側顴弓骨折,手術治療后,遺留張口受限,評定為拾級傷殘。
3、預計后期醫療費用為____________元,4.被鑒定人____________自受傷后治療休息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止,一人陪護60日,營養期60日”,因____________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故被告____________應賠償原告____________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肇事車輛(摩托車的發動車號:___________________)的'實際車主是被告__________,且被告____________將未上牌照的摩托車借給____________(無駕駛證)使用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被告____________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就賠償事宜,原、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諸貴院,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胡某的賠償明細
1、醫藥費:_____________元
2、誤工費: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3、護理費: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4、交通費:________________元
5、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_元×______天=______元
6、營養費:_________________元
7、后期治療費:_______________元
8、傷殘賠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9、被撫養費生活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0、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合計: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____________元
交通事故起訴狀8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家住成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住南充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住南充市區X村X組
上訴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區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請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為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為以上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戶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為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注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20xx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稅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折),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折),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么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后礙于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采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于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核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稅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于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為8482元,上訴人認為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為,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為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并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并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采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并不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為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愿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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