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9日 (農歷五月初九),日本自衛隊成立。
1954年6月9日,日本政府頒布《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通稱“防衛二法”),將保安隊改為擁有陸海空3軍的自衛隊。
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重新武裝日本,于1950年7月8日指令吉田內閣建立7萬5千人的國家警察預備隊,并將海上保安廳增員8千人。據1951年9月的《日美安全條約》,1952年吉田內閣設置保安廳,改警察預備隊為保安隊,兵員擴充至11萬人,新設海上警備隊。
1954年6月9日為適應美國遠東戰略變化要求,把保安隊改組為陸上自衛隊,警備隊改組為海上自衛隊,并新建航空自衛隊。規定其任務為維持國內治安,防御外來的直接或間接侵略等。
自衛隊受內閣總理大臣指揮監督,由防衛廳負責管理和協調,編制定額為27萬。自衛隊是戰后日本的正規軍事力量,其軍費開支總數居世界第3位。
乙巳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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