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15日 (農歷二月初一),國際消聯確定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1983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聯盟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曾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從這以后,“四項權利”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確定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乙巳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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