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7日 (農歷冬月初六),韓重判“三豐”事故責任者。
1995年12月27日,韓國漢城地方法院以違犯《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及業務過失致死罪的罪名,分別判處三豐集團會長李和三豐百貨大樓社長李漢祥10年6個月和7年有期徒刑。1995年6月29日,位于漢城瑞草區的三豐百貨大樓發生倒塌事故,造成502人死亡、937人受傷。
法院的判決書說,三豐百貨大樓倒塌事故是韓國社會蔓延的劣質施工和官僚腐敗造成的惡果,73歲的三豐集團會長李等被告無視建筑法的有關規定而強行施工,并為追求利潤不惜向公務員行賄,對百貨大樓進行改建,從而導致慘禍的發生。
法院分別判處兩名收受賄賂的瑞草區負責人李忠雨和黃哲民有期徒刑3年和2年6個月,并分別處以1300萬韓元(約1.7萬美元)和1200萬韓元(約1.6萬美元)的罰款。他們被指控收受了相同金額的賄賂。
法院還對與事故有關的施工公司職員、公務員等作出了不同刑量的判決。
乙巳年十一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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