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5日 (農歷九月廿二),海協海基會商談達成共識 對劫機犯應遣返。
1993年11月5日,海協與海基會在廈門討論遣返劫機犯問題時達成的一致意見:“劫機犯是刑事犯”、“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時,另一方應將案犯移送給民航客機所屬方來處理”。海峽兩岸共同商談遣返劫機犯問題尚屬首次。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在商談后接受大陸及港臺記者采訪時說,近年來先后發生了數起大陸民航客機被劫持到臺灣的事件,1993年此類事件發生得更多一些。劫機是嚴重刑事犯罪,嚴重危害了旅客安全、民航運行,實際上也影響到海峽兩岸關系,造成的危害非常大,這個問題應該很好地尋求解決。
據介紹,在商談中,海協與海基會都認為劫持民航客機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原則上應該遣返。劫機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犯罪行為、而不是以犯罪目的作為判定性質的依據。
海協、海基會就遣返劫機犯這一問題進行了實質性討論。關于查處問題,海協提出了原則意見,即發生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事件時,另一方應將案犯移送給民航客機所屬方來處理。海基會認為海協的這一意見很有建設性。海協對海基會在此問題上達成的共識感到高興。
關于處罰問題,海協方面指出,1992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對劫機犯的量刑、處罰已做出具體規定。劫機犯被遣返回大陸以后,我們將會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處罰。
海協認為,目前,海峽兩岸唯一可以依據的文件就是“金門協議”,協議規定可以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在沒有新的協議以前,應依據該協議來實施遣返,或做出具體安排。
孫亞夫說,一些實質性問題都已講清,當然還有一些問題一時解決不了,我們主張還可以再討論。臺灣海基會副秘書長許惠表示“隨時歡迎談這類問題,這是一個迫切的問題。”
乙巳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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