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衡水學院錄取規則 衡水學院錄取規則內容
2021年衡水學院錄取規則,相信有部分同學對于衡水學院的錄取規則比較感興趣,想對其做出一定的了解。下面查字典網小編整理了2021年衡水學院錄取規則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2021年衡水學院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對符合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依據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相關政策執行,在提檔和分專業時均承認政策性加分,但承認的最高加分值不超過20分。學校遵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規則。對進檔考生,學校依據“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
第十條 對文史、理工類或綜合改革類進檔考生,遵循該生源省份相關投檔原則。選考科目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為準。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分檔。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時,學校將專業服從調劑且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錄取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所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內蒙古考生錄取時,對進檔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藝術類各專業錄取原則。
凡報考我校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體檢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成績需達到生源省相應批次、科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生源省相關招生要求。
1.河北省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以及美術類各專業使用河北省相應類別統考(或聯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錄取依據,執行河北省藝術類相應專業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照河北省投檔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美術類各專業按照專業成績分檔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2)舞蹈表演(體育舞蹈)專業執行河北省藝術類相應專業投檔原則,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2.其他省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音樂與舞蹈學類(舞蹈學、舞蹈表演)、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播音與主持藝術以及美術類各專業,對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清”的原則,按照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對進檔考生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統考(聯考、校際聯考)專業成績×70%+(高考文化成績+政策性加分)×30%。
3.同分考生處理辦法:按專業成績錄取的專業,專業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按綜合成績錄取的專業,綜合成績相同的,按專業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專業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三條 體育類各專業承認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統考)專業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該省控制線,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四條 英語、翻譯、商務英語、應用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外語語種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請審慎填報。
第十五條 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和音樂表演(中外合作辦學)兩個本科專業。音樂學專業教學側重音樂理論研究方向;音樂表演專業教學側重“管弦與打擊樂器演奏”、“鋼琴與鍵盤樂器演奏”、“聲樂演唱”三個表演專業方向,非西洋樂器請審慎填報。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該專業以英語教學為主,非英語語種考生請審慎填報。
音樂與舞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器樂包括單簧管、雙簧管、薩克斯、長笛、小提琴、手風琴、鋼琴、古箏、琵琶、二胡、笛子、笙。非以上樂器種類請審慎填報。
第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非外語專業,請審慎填報。
第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檢查,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以上錄取原則與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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