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人壽保險(Joint Life Insurance)
最初是以家庭成員兩人或兩人以上為被保險人,并以其中任何一人死亡為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后保險合同即告終止的一種保險。聯合人壽保險單可以承保2~12個人,因費用和其他實務處理上的障礙,一般只承保3人或4人。如果所有被保險人都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簽發多余12人的聯合人壽保險單,如合伙企業可使用聯合人壽保險單,把所有合伙人都作為被保險人,一旦有藝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險金用來購買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益。此外夫妻購買此保單,當一方死亡時,保險公司可向另一方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