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簡介
理論上,應當是一種蓋然性的證明要求。所謂蓋然性,是指法官從證據資料看,待證事實具有存在與否的某種可能性。這種事實存在與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蓋然性、較高的蓋然性和高度的蓋然性。低的蓋然性是無法使法官獲得認定事實的確信。較高的蓋然性是指證明已經達到了使法官確信所主張的事實有較大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高度蓋然性是指證明雖然沒有達到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確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經相信存在極大可能或非??赡苋绱说某潭?。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要求證明須達到一種使法官確信的狀態或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高于民事訴訟。這是由兩種訴訟不同的性質決定的。民事訴訟中,證據一般由當事人自己收集,如果民事訴訟也要求很高的證明標準這會使民事權利很難得以維護和實現,而且民事訴訟涉及的一般是財產權利,不同于涉及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可適用于民事訴訟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應當滿足高度蓋然性的要求,但在個別情形下,對于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為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利于權利維護,僅要求較高的蓋然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