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
康熙字典
◎ 康熙字典解釋【酉集上】【言字部】 訴; 康熙筆畫:12; 頁碼:頁1188第18(點擊查看原圖)
【唐韻】桑故切【集韻】【韻會】【正韻】蘇故切,??音素?!菊f文】吿也。【玉篇】論也,吿訴冤枉也?!緩V韻】毀也。【左傳·成十六年】郤犫訴公于晉侯?!驹]】譖也?!臼酚洝敼k傳】王有德義,故來告訴?!∮帧菊f文】或作??。亦作愬?!菊撜Z】膚受之愬。【註】愬己之冤也?!厩皾h·五行志】引作訴。 又【韻會小補】通作遡?!緫饑摺啃o君跣行,告遡於魏?!驹]】遡愬同?!∮帧炯崱坎校舫?。亦毀也?! 菊f文】本作???!咀謴⊙a】譌作辨,非。辨字左從言作。又??。
簡介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就特定民事爭議向法院提出的保護自己民事實體權益的請求。訴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當事人提出。訴的起因是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糾紛,是糾紛中的一方認為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了對方的侵害,因此,糾紛的當事人是訴的主體。
第二,向法院提出。訴存在于訴訟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對于民事糾紛,國家設置了行政機關的調處、仲裁、訴訟等解決糾紛的機制。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選擇權,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決糾紛的請求,才能稱之為訴。
第三,訴是一種請求。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這種請求具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其二是要求法院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判決自己勝訴以保護民事權益。前者為程序意義上的訴,后者為實體意義上的訴。這兩層含義的請求統一存在于訴中,具有緊密的聯系,程序意義上的訴是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為目的。程序意義上的訴與當事人的起訴權相對應,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就建立了訴訟法律關系。實體意義上的訴,對應當事人的勝訴權,一旦被人民法院確認,即可裁判該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