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間
簡介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以下簡稱“四類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的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既適用于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也適用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