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
簡介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在訴訟外了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了解是在訴訟開始后,即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于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另外,證人還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況,但由于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系,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