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程序期間
簡介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0日以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至遲應當在開庭3日將傳票、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檢察人員在庭審中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于“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滿7日以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