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
簡介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庭長和資深審判員組成,參加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稱審判委員會委員。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在對案件的實質處理上的職權,決定了它在訴訟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審判組織的性質。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權限,及時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但是對于下列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擬判處死刑的;(2)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3)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見分歧的;(4)合議庭認為需要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審判委員會確定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在審判實踐中,院長不能主持時可以委托副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其他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員權利平等。審判委員會表決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之上進行,并應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于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慎重地考慮合議庭的評議結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復議后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