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原則
簡介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兩項原則,因二者均以有關訴訟主體出席法庭為先決條件,緊密聯系,理論上合稱為直接言詞原則。
所謂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直接原則又可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采證原則。前者的含義是,法官審理案件時,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場,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如果上述人員不在場,不得進行法庭審理。否則,審判活動無效。在這一意義上,直接審理原則也稱為在場原則。直接采證原則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必須親自進行,不能由他人代為實施,而且必須當庭直接聽證和直接查證,不得將未經當庭親自聽證和查證的證據加以采納,不得以書面審查方式采信證據。
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包括控辯雙方要以口頭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論,證人、鑒定人要口頭作證或陳述,法官要以口頭的形式進行詢問調查。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凡是未經口頭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