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論原則
簡介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辯論原則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應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辯論,法院裁判的作出應以充分的辯論為必經程序。
辯論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和其他當事人。處于對抗地位的控訴方和辯護方、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辯論的主體,都享有辯論的權利。
2.辯論的內容是證據問題、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從法律性質分,辯論的內容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圍繞案件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的辯論,主要針對證據能力和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展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問題也是辯論的內容。
(二)辯論原則的意義
貫徹辯論原則,其重要意義主要有:
1.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的辯護缺乏有效的形式和手段。法庭審理是刑事訴訟的中心,貫徹公開原則,最利于辯論。辯論原則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能夠充分地表達辯護意見。
2.有利于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通過法庭充分的辯論,法官可以充分聽取關于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不同意見,作出公正的判決。
(三)辯論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適用辯論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除了在法庭辯論階段集中進行辯論以外,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控辯雙方也可以圍繞某一證據的合法性、相關性問題進行辯論。
2.法庭應當保障控辯雙方有平等、充分的辯論機會。法庭應當引導辯論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實踐中有的法官預先規定辯護人發言的時間,已經構成對辯護方辯論權的限制,是錯誤的。